政府獎補道路屬於村民通行道路,非私人通道


陸川法院審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原告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的房屋相毗鄰。涉訴爭議的道路位於陸川縣大橋鎮某處與村道接駁通往原、被告家的水泥路,該道路長共約120米,寬約4米;本案訴爭道路是被告方於2011年為了方便生產生活和其他村民兌換部分土地築好路基,然後出資拉泥填高擴大建成約4米寬、約80米長的砂土路,此段砂土路全部為被告方出資所興建,從被告開路建成砂土路後至2019年1月間,原、被告均一直走該道路而未曾發生過通行糾紛。2018年被告申請“一事一議”工程,也把本案訴爭通道納入裡面一起申請但因長度80米未達到申請標準,被告把原告家門口駁接的私人通道40米泥路也納入到申請裡面作為一個項目,2018年5月建成,通道硬化後,標註為“2018年度鐵路涵洞口至長排田扶貧項目”。此後被告和原告商量,被告將其房屋門口前的原舊路往前推進約10米的位置建擋土石牆,四周砌磚牆圍起來作庭院使用。2018年底,原告和被告商量由其補貼相應路基款給被告,但因協商過程中因語言問題發生衝突無法達成協議,2018年年底被告就在鐵路涵洞口至長排田爭議的道路上(約60米的位置)焊建鐵柵門,出入上鎖,不準原告一家人通行。雙方因此事曾發生肢體衝突,矛盾積怨進一步惡化。事後經村委及相關部門調解均未果。原告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爭道路為村民組織申請、由村民自籌、政府補助款項建成,是村民通行道路,依照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進行妨礙。上訴人稱該道路是其自己自有道路沒有依據,其在道路上建成鐵柵門封堵道路妨害他人通行,侵害了村民通行權,應當予以排除;該道路部分路基雖然由上被告通過換地建成,有一定的費用,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由原告補償被告15000元。被告以該道路是自己開廠所建,及補償款過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趙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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