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汽车上有人抢夺方向盘,其他乘客一脚把人踹死了算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有哪些相关依据?

天山雪域55118922


恐怕两者都算不上。

因为见义勇为是指在确定性的危险过程中进行施救,所以抢夺方向盘时,车辆是已经陷入危险还是可能陷入危险,这很重要。

假设一个场景是满载乘客的大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前后左右都有飞驰的车辆,此时抢夺方向盘已经造成客车失控,那么此时控制住当事人应该算是见义勇为。

但假设场景是一辆没几个人的公交,行驶在空旷的低速路上,抢夺方向盘时尚未造成车辆无法控制时,就已经被踹死,那这定性的程度跟前者恐怕就很不一样了。这种被定为过失伤人甚至过失杀人也是有可能的。

毕竟前者的危险系数极高,且车辆所处环境无法停止,需要在运行中完成制止,这难度极大。尤其当时如果抢夺放盘时情绪激烈难以控制,那么暴力遏制是唯一办法时,量刑必然不同。但后者是可以通过及时停车并报警手段来解决问题,结果在没有造成车辆失控的情况下直接被暴力制止导致死亡,那这情结就比较严重了。

当然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太可能按正当防卫来定性,因为他没有对你造成直接伤害,甚至没有肢体接触。所以这只能通过当时的危急程度来作为参考,无法一概而论。


城市发展报告


如果在汽车上有人抢方向盘,有其他乘客一脚把他踹死了,算不算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因为提出的问题不固定,就不好做判断,这就得看车是在运行当中,还是在停止的状态下发生的事件了。

如果乘坐的车辆是处在停止状态的话,有人与司机发生了矛盾,司机也喋喋不休的与他人争吵,甚至发生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影响了赶路的时间,有乘客大发雷霆一脚将抢夺方向盘的人踹死了,这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法律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车辆正在行驶的当中,又行驶在危险的山道,桥上,或者是繁华的人群密集的闹市区。车上有乘客因为自己的过失,坐过了站,要求下车,遭到司机拒绝后,与司机发生了争吵,严重的影响了司机的注意力,他的行为就造成了安全的隐患,可以直接的制止他。

如果他不听劝阻,不顾全车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去抢夺司机的方向盘的话。有人出面制止一脚把他踹死了,我个人认为,这是属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的英雄行为,就不应该负任何的法律责任。

我为什么会说他这种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呢,因为他也在这个车上,当自己的生命处在没有保障的地步受到威胁的时候,及时制止险情的发生,这是法律赋予他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我为什么又说他是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呢,因为他在最危险的时刻,为了预防不测,挺身而出挽救了一车人的生命和地面上行人的生命。像这样的人不是见义勇为的英雄,又是什么?

同意我意见的,请举手互动。


老蒋闲言


北京丰台有个视频是47岁的大妈坐过站了,要司机停车,司机没停,大妈用一箱奶打司机,如果这时有小伙子以大妈危害公共安全为由,踢了大妈一脚或打了大妈一拳,或是劝解拉开,这时车内都对小伙竖大拇指,大妈矛头会指向小伙子,之间免不了争吵,会升级到拉扯推搡,大妈突然躺地这时大家会躲得远远的,大妈进了医院,家属控告小伙子赔偿各种费用等共计50万元,法院会以大妈危害社会公共罪判,但由于大妈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免于处罚,判小伙子赔偿大妈50万元,(可能还少些),小伙子由于积极赔偿卖房、买车免于刑事责任,这时谁会替小伙还钱还债?????你会吗????,这时公交公司会推责,说这是小伙子于大妈之间的事于公司无关。小伙子不堪重务跳江自杀或是被逼疯。记住:家里没矿别多事,别当英雄。这都是中国法律和那些法官逼得人冷漠,而不是人心冷漠。


yangzi41126785


如果要是 南京王皓法官判案,来一句:她又不是抢夺你们家车的方向盘,你干嘛踢死她?你就是寻衅滋事致人死亡,那你就完了。

重庆公交由于女乘客和司机的肢体冲突导致公交坠海,公交车上15名乘客的无辜冤魂还飘荡在重庆上空。

如果当时15名乘客中有一个人敢勇敢的站出来,用行动制止那个女乘客殴打司机的行为,悲剧就会避免发生。

假如有人出来制止了那个殴打公交司机的女乘客行为,悲剧没有发生,公交车上15名乘客安然无恙的回家了。媒体也不会报道和关注此事,就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

那么,接下来倒霉的有可能是那个出来制止那个女乘客行为的人。

假如在制止那个女乘客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肢体冲突,那个女乘客被一脚踢死了,女乘客的家属绝对会诉诸法院,会要求那个踢死女乘客的人负担偿命的法律责任,然后再经济赔偿女乘客家属。

估计真到那时,公交公司和司机都会强调此事与自己无关,那是那个踢死人的个人行为,如果公交公司领导和司机人还不错,可能会以人道名义给那个踢死人的乘客一点补偿。如果需要其他乘客出庭作证,证明踢死人的乘客是见义勇为行为,估计也不一定有乘客站出来作证。

那个踢死人的乘客到那时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但自己会深陷牢狱而且还会倾家荡产,只能自认倒霉,并且还会受到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埋怨和指责。并且还会成为其他公交车上谈论的故事,还会受到一些自认为聪明人的谴责:叫你多管闲事?这下把自己赔进去了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因为社会上出了太多的事件,比如好心做善事扶老人事件,比如高铁霸座事件。最后结果由于没有证人证据,有些人被讹诈的倾家荡产;即使有摄像头证实了是好心做好事扶老人行为,但是,讹诈好人的老人和家属既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又没有受到经济的处罚,致使坏老人和家属依然无所畏惧。再加上有类似南京混蛋王皓式的法官判案,社会风气急转直下。好人不敢做好事成为当下最真实的状况。

从实际上说,那个踢死女乘客的乘客行为绝对是见义勇为行为,但是,面对现实,没有愿意或者敢以出手制止那个女乘客的行为,所长,才最终导致公交坠海事件发生,车上15名乘客命丧大海的悲剧。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到了必须立法的时刻了,这一次,重庆公交坠海15名乘客命丧大海的悲剧,再一次用生命的警钟告诫社会,告诫民众,告诫法律。

必须用立法惩治不良社会风气,严惩坏人,褒扬社会正气,鼓励和重奖见义勇为做好事之人。让法律成为做好事和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

只有这样,类似重庆公交坠海的悲剧才能避免,那15名乘客的死才不会白死。希望那15名乘客的生命能成为立法的里程碑。


醉美邯郸



手机用户真话里说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因为从情理来说,如果有人抢夺公交司机的方向盘,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有人迅速飞起一脚,将嫌疑人踹倒,让司机能安全控制车辆,这应该是最有效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但回到本文,如果嫌疑人真因为这一脚“死亡”,那么不得不遗憾的说:法院肯定不会认定此行为是“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最大的可能是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和巨额赔偿(可以看一下最近的案件,就知道被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而且也很难让公交公司做出赔偿,当然也可能在舆论的支持下,律师的争辩下会从轻处理,判个“过失伤害”或“防卫过当”同时处于经济赔偿,也许法院也会让公交公司赔一部分钱,这大概就是最好的结果!至于为什么?只能说表面看是“正当防卫”对实行人,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是“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思想作祟,严格使用“正当防卫”的本意是为了控制暴力避免失事态升级,避免某些人利用司法,故意触怒他人从而实施更大的暴力,但遗憾的是现实却让更多的人,面对不法侵害时“束手无策”,从而让有些人变得更加嚣张!

所以如果真遇到要么你“冷漠”的看着,要么好心的立即报警,作为证人出现,如果勇敢的冲上去,那么一定要“劝解”或拉开嫌疑人,从而让司机能将车安全停下,如果嫌疑人攻击你时请勿还手😭(还手算互殴),就算是做好人的代价吧,如果依然出现“嫌疑人”死亡的结果,那对不起!只能说你太背了,虽说从情理、法理你都不应负任何责任!但我们说了不算,“受害人”家属的哭闹才算!法院说了才算!而且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实际的司法羁押是跑不掉的!也许是过于悲观,但记住当你勇敢的出手时,请“做最好的希望,最坏的打算”。



想飞的小猪6


如果有人殴打司机,抢方向盘。危害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其他乘客可以一脚把他踹开,甚至踹死。也不应负法律责任。应该给予奖励。最多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有这样的现象出现以后,法院这样判决以后,会起到一个震慑作用,起到一个标杆的作用。

那些敢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就会减少甚至消失。

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护支持这种见义勇为的人。使人人敢于同这些敢于危害他人生命的人斗争。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有顾虑。那么危害他人的行为就会得到遏制。更要多宣传。使人人都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主的思维习惯。

而个人自私自利伤害他人的行为就会减少。

使人们都建立起正确思维方式: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大家都应该维护。个人利益决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其他人要敢于同这种危害他人的行为作斗争。并内心知道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这样就会减少灾难,让社会就会祥和。

关键是要立法:

一,严惩侵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者。震慑惩治那些不法者,让其付出代价。

二,要奖励见义勇为者,鼓励大众和一切不法行为作斗争。树立正气,压制邪气。

不管在公交车上,还是火车上,或是其他公共场合都一样。都应是惩治邪恶。奖励见义勇为!

使立法者、执法者、和广大群众都建立这个观念。

要做广泛的宣传教育。

使整个社会都有正确的正义的价值观,道德观。就形成一个非常正确的共识。一切不法行为就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此其无藏身之地。正气就得到弘扬。外敌不敢侵,内乱不会生。真正达到国富民强。


用户5972893227


如果是踹开了,乘客就是见义勇为,如果踹死了,麻烦就大了!



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人抢方向盘会导致汽车出事,而且有发生惨案的倾向,其他乘客完全为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在制止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产生的动作属于正当防卫,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丧生,死了白死,危害国家安全罪也是重罪呀!

重庆公交车司机遭到殴打,而车辆失控开入江中,导致13人死亡,2人失踪的惨案就是一个与良知的疯子导致的。如果有人挺身而出制止了他的愚蠢行为,就是见义勇为,把他打死又如何?可是,事与愿违,没有人制止犯罪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可悲可叹呀!

如果司机能够应付,其他乘客可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疯狂的乘客停止愚蠢的行为就可以了,一车人制服一个疯子不用打死吧!

万事和为贵,要学会换位思考,学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是硬道理!


桃花岛主谈球论道


按照正当防卫的四要素,一脚踢死抢夺方向盘的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属于紧急避险或者叫见义勇为。

有人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我们有责任及时制止,但不是伤害。

我们可以采取推拉或者抱摔来制止,如果违法嫌疑人有报复行为,暴力伤害制止人,这时候的性质就变了。制止人可以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四要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补充规定,暴力可以对等,但结果可以不对等, 一脚将违法嫌疑人踹死,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但以前叫失手将别人打死,防卫过当,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人和司机纠缠,危害公共安全,我们乘客应该及时制止,只要达到制止的目的就行了。

如果我们体格健壮,或者有一定的武功,明知道一脚踹去会置人于死地,还是要施展自己的拳脚功夫,就有点过份了。


张望盐井


抱歉,他这属于“防卫过当”,原因很简单:一脚把人就踹死了,法院会认定你原本就具有特殊能力,比如致人伤亡的能力,又或者之前所从事的职业或者力大无穷等原因,总之你是明知自己的能力,却还是出了手,虽然有正当防卫制止危害发生的前提,但行为显然超出了制止正当防卫的范畴,因此,这名乘客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不过不必太过于担心,因为他极有可能判处缓刑。


按常理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因为公共汽车属于移动的公共场所,而车上还有其它乘客,因此抢夺方向盘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表象来看,那名出脚的乘客的行为接近“正当范围”的规定,他是为了制止抢夺方向盘乘客,有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而出的手

只可惜,这个抢夺方便盘的主儿遇到了“狠茬儿”,一脚便被对方给踹死了,连推搡纠缠或者认错改错的机会都没有,这位也算遇到宿命克星了

可以看出来,原本抢夺方向盘的主儿就不是个“善茬儿”,连行驶中汽车的方向盘都敢抢夺,也不怕翻车砸死自己。可他万万没想到,正当他犯浑时却遇到了个“狠茬儿”,二话不说上去一脚便让他一命呜呼了,甚至连推搡纠缠和认错改错的机会都没有。毛主席说:知错能改就是好同志嘛!可惜了!不过这件事儿也说明一个道理,出门在外低调做人的好,毕竟一山更比一山高,说不好对面走过来的就是你宿命的克星。我忽然想起那样一句话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你们说被踹死的主儿是不是报应到了。不过也多亏他挂了,否则谁能保证,汽车不会因为他翻车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出手者制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动机是对的,也就说他的出发点没有任何问题,可方式方法不够得当,就因为他那能一脚致命的脚“惹的祸”,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可能大家不知道,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做到一脚踹死人,当然经过特别训练的运动员或军人,就具备了这种杀招的能力。之所以他涉嫌“防卫过当”是指:“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同时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不过《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踹死人的乘客很有可能面对3左右的缓刑。这年头,普通老百姓很难将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和防卫过当分清,所以才会在不知不觉中违了法犯了罪,个人认为这与基层司法机构的普法工作缺失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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