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拒賠重疾客戶“通融退還”1000元保費遭起訴

日前,中國平安(87.950, -0.25, -0.28%)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人壽”)一名“平安福”終身壽險客戶因病住院被診斷為甲狀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賠。該公司表示,“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一審、二審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馬新燕(化名)於2018年3月底在平安人壽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基本保險金額為15萬元,交費期間為20年,年交保費為3645元。據悉,馬新燕還附加了保額為15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2萬元的意外醫療保險,保額為12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以及保費豁免和輕症豁免保險。

“平安福”拒賠重疾客戶“通融退還”1000元保費遭起訴


此外,馬新燕同一天還在平安人壽投保了1年期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基本保險金額為1萬元,並附加了2份住院費用保險和5份住院日額保險。馬新燕上述2份保險首年保費合計7952.59元。

2018年8月份,馬新燕因甲狀腺疾病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1.87萬元。出院後,馬新燕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同年9月22日,平安人壽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通知書,但“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

據悉,平安人壽拒賠的理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經協商未果,馬新燕將該公司訴上法庭。

“馬新燕沒有向平安人壽如實告知其投保前的體檢結果症狀,但上述病史與其投保後所患甲狀腺疾病並無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平安人壽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平安人壽以“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已構成違約。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平安人壽繼續履行上述保險合同並豁免馬新燕“平安福”終身壽險剩餘的各期保險費,平安人壽十日內賠付馬新燕重大疾病保險金12萬元、醫療保險金8943元和日額保險金650元。

“假如投保人投保前患冠心病或者腦中風不告知,出險疾病是癌症,那麼按照一審判決的思路同樣會得出因二者無關而不影響承保的結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一審法院既然判決我公司承擔了保險責任,就應當同時判決馬新燕返還我公司通融退還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可能既承擔保險責任而又退還保險費。”平安人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稱馬新燕做完體檢隨即投保卻不如實告知體檢結果,“這種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不應獲得法律支持”。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才有權解除合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具體案情,尚不足以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平安人壽辯稱該公司已向馬新燕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如果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應同時判決馬新燕返還已退還的保險費。但一審期間該公司並未提出反訴,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實際返還相關費用,一審判決對此未予審理並無不當。”二審法院據此判決平安人壽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平安人壽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平安人壽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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