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縣農村特困供養救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084元

近日,我縣發佈了特困供養明白紙,其中對於特困供養人員救助標準作了說明。2019年我縣農村特困供養救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084元,城鎮特困供養救助標準每人每月825元。

東平縣農村特困供養救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084元

政策的救助對象為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對於這些對象,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保障特困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可以在當地敬老院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縣民政局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並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特困供養待遇的,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對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不予批准,並將理由委託鄉鎮(街道)通知本人。


分散供養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銀行直接撥付到特困對象提供的存摺(卡)。集中供養資金由縣財政局撥付至鄉鎮財政賬戶,再由鄉鎮撥付至鄉鎮敬老院。

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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