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真格!高安法院對一被執行人開出100000元重磅罰單!

“王某某,因你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定對你處罰款100000元,限於2019年11月5日之前交納。”

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對被執行人下達一張重磅“罰單”。

事件簡要

申請執行人冷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高安市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官們向王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並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向其釋明若不如實申報財產和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後果。

在第一次對王某某進行強制拘留時,王某某與冷某某達成了和解協議,承諾於2019年8月21日前支付2萬元,2019年9月2日前支付8萬元,餘款9萬餘元於2019年10月起按月支付2萬元直至還清為止,但王某某還款5萬元之後就再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之後執行法官多次給王某某做思想工作,督促其要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但王某某仍置之不理,甚至不接電話,躲藏起來了。鑑於王某某無悔改認錯表現,且多次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嚴重妨害了執行工作,高安法院決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王某某罰款10萬元的處罰。在罰款決定書發出當天,王某某立即通過其妻子的賬戶將所有執行款匯入冷某某兒子的賬戶。

據悉,法院“執行難”根本原因就是對被執行人處罰力度不夠。今年以來,高安法院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對這種規避執行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此案中被執行人明明有還款能力,卻處處躲避,故意不履行還款義務。對於這種怠於履行行為必須要作出處罰,也讓其他被執行人引以為鑑,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形勢下,無論你採取什麼樣的規避行為,都將為此付出代價。

失信的嚴重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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