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竹雞不能隨便捉 非法狩獵非法收購終獲刑

恩施晚報訊(通訊員李蓉 向苗)近日,宣恩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犯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5年5月至6月,陳某從周某處購買紅腹錦雞幼鳥1只並餵養,並於2016年上半年從周某處購買“三有動物”環頸雉1只。

2017年7月,肖某某在位於宣恩縣椒園鎮涼風村一組小地名叫堰塘灣的山林中,使用粘網狩獵,以捕獲野生鳥類。

2018年9月,肖某某在宣恩縣的山林中,使用電媒和獵套捕獲野生竹雞1只。

2018年10月,肖某某、陳某在宣恩縣萬寨鄉伍家臺村五組小地名叫花梨坪的茶土中,使用電媒和獵套捕獲野生竹雞2只,一人分得1只。肖某某將所得竹雞贈予他人,陳某將所得竹雞餵養在家中。

2018年10月,肖某某、陳某在宣恩縣小地名叫亮埡子的山林中,使用電媒和獵套捕獲野生竹雞2只,一人分得1只,並分別在家中餵養。

2018年11月,肖某某、陳某攜帶捕獵工具,在恩施市芭蕉侗族鄉燈籠壩村後池組尋找竹雞時,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涉案灰胸竹雞活體4只、紅腹錦雞活體1只、環頸雉活體1只,於2018年12月5日被放生。灰胸竹雞死體1只,於2019年6月6日被銷燬。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陳某構成非法狩獵罪、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陳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肖某某、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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