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肇事子頂替 「子爲父隱」終獲刑

“親親相隱”是古代綱常禮教所倡導的,但在現代法治社會,替親人隱瞞犯罪事實卻可能構成犯罪。近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兒子替父親包庇犯罪事實的案件,一審以包庇罪判處盧某海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緣起:父親交通肇事 兒子現場頂替

“兒子,我跟一輛拖拉機追尾了,你趕緊過來。” 2017年8月10日,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響起,盧某海接到其父親的電話,讓其趕緊到交通事故現場。

原來,當天中午2時許,盧某海的父親盧某旺無證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從撫市鎮往坎市鎮方向行駛,未料與前方一輛同向行駛的手扶拖拉機發生追尾,造成盧某旺及拖拉機司機受傷、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盧某旺打電話聯繫醫院救助傷員後,怕擔責遂離開了現場,同時想到自己無證駕駛,為了讓保險公司進行理賠,遂電話聯繫其兒子盧某海,讓其到事故現場冒名頂替。

接到電話的盧某海心急火燎,想到父親前兩年曾因交通肇事被判過刑,不能再讓父親去坐牢,便同意了父親的提議,一方面向交警報了警,另一方面立即驅車趕往事故發生地。盧某海到達肇事現場後,拖拉機司機已被送至醫院救治,其便在現場等待民警的到來。不久,民警到達現場後,盧某海便稱其系肇事車輛的駕駛員,並向民警陳述事故發生的具體經過。

識破:蛛絲馬跡露餡 頂替事實揭穿

“盧某海嗎,請你再來一趟派出所。”2017年8月21日,盧某海接到派出所民警的電話,讓其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原本以為已經矇混過關的盧某海並未在意,以為只是再問些關於交通事故的事情,於是立即趕到派出所。

據悉,民警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調取了盧某海的通話記錄,結果發現交通事故發生時盧某海的手機通訊基站點與事故發生地不相符,懷疑盧某海並非真實的肇事者,遂再次讓盧某海到派出所接受詢問。

“事故發生時具體是幾點,當時你在哪裡?確定在事故現場嗎?”盧某海到達派出所後,未料到民警會問這些問題,他預感到冒名頂替的事可能被識破了,但其仍抱著賭一賭的心態堅稱其事故發生時就在現場,並且其系肇事司機。

“經查,事故發生時你手機通訊基站點並不在事故現場,那你怎麼可能肇事?希望你能如實交代。”見盧某海不承認冒名頂替之事,民警便亮出了偵查事實,見盧某海神色有變,再向其言明作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

經過一番思想教育,盧某海終意識到包庇的事情已敗露,隨即如實陳述了其冒名頂替的經過,並指出其父親盧某旺才是真正的肇事司機。

終章:包庇未成反獲刑 身陷囹圄悔不已

最終,盧某海被公訴機關以包庇罪提起公訴,而其父親盧某旺則被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盧某海不僅未能成功包庇其父親的犯罪事實,也讓自己觸犯了刑法。

“當初只想著自己要是能把所有事扛下來,父親就不會坐牢了,而因事故造成的受害者的損失也會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卻沒想到包庇也是犯法的,現在真的很後悔,希望法官能從輕處罰。”2018年5月18日,盧某海包庇一案在永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當天,談及自己的犯罪事實,盧某海供認不諱,並表示後悔不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海在明知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作虛假陳述冒充犯罪人,意圖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鑑於其具有自首、認罪態度好等情節,最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盧某海出於親情替父親頂罪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但卻已觸犯法律,希望廣大群眾碰到類似的事情能理性處理,避免讓自己也身陷囹圄。”審理該案的承辦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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