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小王,小麗系夫妻關係,2010年法院對小王,小麗與小徐合同糾紛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小王,小麗向小徐支付貨款及違約金60萬元。
![欠債不還,法院判決生效後,夫妻二人變賣房產逃避執行,終獲刑!](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該判決生效後,小王,小麗夫婦於2011年將兩人名下的房產以100萬元的價格出售。二人並未將獲得的款項用於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債務,而是將款項轉移別處,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小王,小麗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發後,二被告人與申請執行人小徐達成和解並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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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以小王,小麗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後,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小王,小麗在法院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為逃避債務,故意將可執行財產予以變賣轉移,造成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二人在案發後認罪態度好,全部履行了義務,可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小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二年執行。
本案中,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出售房屋並轉移房款,顯然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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