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 增持公司股票期限屆滿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 增持公司股票期限屆滿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671 證券簡稱:陽光城 公告編號:2019-27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增持計劃:基於對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東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擬在12個月內(自2018年10月29日起)增持公司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00%(以下簡稱“增持計劃”)。

2、實施情況:截止2019年10月28日,增持期限屆滿。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間,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增持公司股份42,956,885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6%。

公司於2018年10月12日披露《關於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基於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和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陽光集團或其全資子公司東方信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信隆”)或一致行動人福建康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田實業”)擬於2018年10月29日起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合計增持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以增持實施期間的公司總股本計算),詳見公告2018-228。

截止2019年10月28日,上述增持計劃期限屆滿,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體基本情況

增持主體為公司控股股東陽光集團或其全資子公司東方信隆或其一致行動人康田實業,本次增持前陽光集團、東方信隆及康田實業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757,827,749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40%。

2019年2月12日,公司披露《關於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增持公司股份達到1%的提示性公告》,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已達1%,詳見公告2019-037。

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關於陽光集團增持公司股份成為單一最大股東的提示性公告》,陽光集團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已達18.05%,已成為公司單一最大股東,詳見公告2019-074。

2019年6月20日,公司披露《關於控股股東同一控制的主體間股票轉讓的公告》,陽光集團實質控制的其所成立的陝國投·陽光財富 1 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陽光財富 1 號”)於 2019 年 6 月 20 日到期,公司控股股東即陽光集團為主體通過大宗交易承接陽光財富 1 號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份額,即16,533,917 股,佔總股本0.41%。大宗交易前後陽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量不變,僅為同一控制主體間的股票轉讓,詳見公告2019-148。

截止2019年10月28日,增持期限屆滿。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間,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增持公司股份42,956,885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6%。

二、增持計劃的具體內容

(一)增持目的及計劃: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東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擬在12個月內(自2018年10月29日起)增持公司股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合計增持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00%。

(二)增持方式:根據市場情況,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允許的方式進行(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實施條件:增持計劃不設置價格區間,將根據公司股票價格情況逐步實施增持計劃。本次增持實施期限不超過12個月,且無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增持人就未來的增持行為未設定其他實施條件。

(四)鎖定期安排:增持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增持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承諾:在增持人增持公司股票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公司股票,按約回購歷次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涉及股權除外(若有)。

三、增持計劃實施情況

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間,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增持公司股份42,956,885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6%,增持金額為244,589,218.00元。已滿足增持計劃要求,本次增持計劃已在承諾期限內實施完畢。

增持前後持股比例變動情況:

四、其他相關說明

(一)陽光集團及其關聯方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發生在股份增持實施期間以及法定期限內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況。

(二)本次增持行為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不影響公司上市地位,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三)本次增持計劃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

五、律師專項核查意見

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增持公司股份進行了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結論如下:

增持人具備實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體資格;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證券法》、《收購管理辦法》及《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的免於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豁免要約收購申請的條件。

特此公告。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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