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劳动法:这三条,加班制,企业成本低还不违法!(建议收藏)

一二线城市对于《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还是有目共睹的,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也是烦恼多多的。

关于加班,企业安排固定加班,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忧。

一部分员工渴求周末双休,补充能量;但是也不乏有些员工,渴求丰厚的经济收入,宁愿牺牲掉休息时间,选择加班;更有甚者将正常工作时间下能完成的工作拖到加班时去做,导致了企业加班费增加,工作效率低,负担加重。

那么,企业该如何控制这一现象,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减少用工成本,同时又得规避法律风险?

2019劳动法:这三条,加班制,企业成本低还不违法!(建议收藏)

一、“加班审批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看来只有在企业安排下进行的加班,才需要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自愿进行加班,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因此对于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加班审批制”予以规范。

即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即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主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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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调整“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据此,只要企业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即便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上班一天,仍然不用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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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工资结构,降低加班费用

为了维持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的稳定,在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一天2倍工资的情况下,同时还不能增加企业的支出,就得在工资的结构上进行调整。

具体操作:

在劳动合同及公司员工手册中,将员工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三部分,

并明确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总数不变,设置较低正常工作时间来调低加班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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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某员工月薪资总额为5000元,可分割为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加班费500元。

当员工岗位变动,职位升迁时,企业也可以保持基本工资不变,仅变动岗位工资。以避免因员工职位升迁带来的加班费用的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岗位薪资约定,仅在周末固定加班的情况下适用。

对于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当月的情况另行支付,但亦或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此外,企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调整休假的形式,免除周末加班费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则无法进行轮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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