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工,為什麼拿不到失業金呢?老闆就不可以做個順水人情,又不是拿老闆的?

zhangjien7


“離職見人品”,這句話是有非常多的實例證明的,老闆不做這個順水人情,是不願意也不敢。

首先,什麼情況下才能拿到失業金?簡單來說,就是要被單位開除。

開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強制開除。一種是公司原因,在你沒犯錯誤,也沒有違反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被公司開除。

只有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才能領取失業金,但是第二種情況,公司是要賠償員工N+1的工資的。N的意思就是你在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

公司不願意

前面說過,只有在不是員工意願下被離職,才能領取失業金。如果你是主動離職,公司幫你領取失業金,那麼公司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沒有那個公司願意給自己找麻煩,何況你都不在公司做了,也沒有哪個老闆有那麼大肚量,為了一個離職員工甘願違法。

公司不敢

“離職見人品”,開頭就強調過。今天你給他辦好了失業金,明天他就敢去勞動仲裁讓你把N+1補給他。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所以說公司不敢隨便幫離職員工辦理失業金。


失業金如何領取

其實失業金也不是那麼好領的,首先要拿到公司給你的離職證明,然後要到當地的勞動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再就業培訓,之後才能領取失業金。

01就業培訓比較麻煩

就業培訓基本都是一個月時間,是需要每天簽到的,目前都採取刷臉模式,所以你人是必須要到的。而完成就業培訓,才能發放失業金。

02失業金不多

失業金是按當前省市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發放的,小明在的城市,每個月的失業金是1400多塊錢,這些錢基本來說是不夠用的。

03發放週期短

發幾個月失業金,也是看你的工作年限來定的,小明所在的城市最高是發十八個月,如果你剛工作2,3年,那麼你最多也就領2,3個月的失業金。

而這之中你還要花費一個月時間培訓,得不償失,還不如努力在這2,3個月內找到工作。

04和下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失業金即停止發放

當你找到工作和公司正式籤勞動合同的那個月起,你的失業金就停止發放了。

如果你很年輕,那麼失去一份工作之後,你應該會很快的尋找下一份工作吧,1,2個月內我認為找到下一份工作應該不難。

也許你剛參加幾天培訓,就接到別家公司的入職電話了。這時你不覺得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在領取失業金上面,不值得嗎?

失業金是有領取上限的,即一個人最多可以領取十八個月,如果你不是下定決心不在進公司,那麼你保留這個領取時間還是很有必要的,畢竟失業金的金額會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往上漲,將來當你真正需要領取失業金的時候,發現已經超過領取上限了,那不是得不償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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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王小明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問過,今天資源君就給大家系統的介紹一下吧,領取失業金是有條件的,並不是隨隨便便都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下面資源君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領取失業金需要哪些條件吧

01: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對於領取失業金我國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有明確規定,對於領取失業金的人員需要符合下列條件的: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從上面的條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必須要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對於員工主動辭職屬於員工主動中斷就業,並非非本人意願,所以是不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

0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哪些呢?

對於這個問題,有些人可能會說,社保部門怎麼知道是不是員工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這個評判的標準又是什麼呢?要不然到了領取失業金的時候大家都是不是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那樣誰還說的清啊,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有了明確規定: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對於以上的情況才可以說是非員工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自己主動辭職肯定是不算的。

03:老闆為什麼不幫助員工領取失業金呢?

首先要了解老闆幫助員工領取失業金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老闆強行幫助員工造假去領取失業金是違法的,社保部門也不是傻子,隨隨便便造假就可以領取失業金了。那麼社保基金肯定是不夠用的啊,對於騙取失業金的處罰也是比較嚴重的,說到這裡,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老闆不幫助員工領取失業金了,讓老闆做違法的事當然是不可能的啊。儘管不是老闆的錢,但是老闆也不會幫助員工違法啊

04:想辭職又想領取失業金怎麼辦呢?

對於這種情況是很多人都想要的,一方面自己有辭職的意願,另一方面又想領取失業金,這個怎麼操作呢?最好的方法就是讓公司主動辭退我們,通常比較好的做法就是曠工,不去上班,到最後公司肯定會以員工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我們的,在辭退的過程中,公司會有相應的程序要走,接觸勞動合同要合理合法,因為如果是非員工自願的情況接觸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公司也不傻,為什麼要支付這筆錢呢?當然走員工違法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比較好。如果想要不違反公司支付辭職,且領取失業金幾乎是不可能的,哪有這麼好的事啊!

最後,失業金其實也不是很多的,通常是兩個月,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金相當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在上海也就兩千多,所以最好還是老老實實的上班賺錢,不能靠失業金過日子!


軟件資源君


這個問題問得好,作為打工者,相信很多人都關心這個問題。

什麼是失業保險和失業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僱員購買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就是在僱員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國家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失業者基本生活補助的一項政策,僱員可按規定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其實就是失業金。那麼,有人就會問,在員工辭工的情況下,為什麼不能拿失業金?另外,這個失業金並不由企業支付,為什麼企業不願意給員工辦理提供便利呢?

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從以上三點來看,第一點和第三點的要求不難達到,關鍵是在於第二點。很多人認為,只要我辭職了,沒有就業了,就可以領取失業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我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 舉兩個例子:1、小明是企業A的一名僱員,企業為其繳納失業保險已滿一年。一個月前,小明向人事部提交了離職申請單,領導簽字批准,一個月後小明辦完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正常離開了企業。2、小白是企業B的一名僱員,企業為其繳納失業保險已滿一年。一個月前,企業因經營困難,決定清盤結業,與已有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僱員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小白辦理了離職手續後,企業將相關失業保險金申請的表格交於小白。

從這兩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小白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而小明則是個人意願下的離職。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簡單來講,就是並非因為自己提出離職而中斷就業,對中斷就業不具控制權。這是一個硬性條件。

企業在法律法規的執行層面上,需充分考慮在執行上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像這類僱員在自願離職的情況下,企業仍然開具相關證明和表格給予僱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則有可能幹犯與僱員合謀騙取國家社會保險經費的法律風險。即使失業保險金並不由企業支付,企業仍需規避這類風險。

失業率對企業的影響

國家或地方人社部門,每年都會出臺一些鼓勵企業僱傭各類就業困難人群的政策,鼓勵企業穩定企業內崗位人員,例如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簡單來說,只要企業的失業率低於企業所在地地級市的平均失業率,該企業就符合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資格,補貼標準為企業上年度失業保險費繳費總額的50%。該政策對企業來說是個利好,額外增加企業的收入。假如企業基於順水人情為僱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提供便利,為企業帶來風險的同時,也損失了一筆錢,得不償失。


職場新知


員工拿失業金是有條件的,一是企業有為員工繳納了失業保險的事實;二是由於企業的原因與員工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員工才可憑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在當地人社部門領取失業金,並且不是一次性領取。

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辭工,就不拿到也不該拿失業保險,雖然此錢不是由老闆出,但老闆不能也不敢做順水人情,因為老闆這樣做了,會承擔騙保風險的,一旦被舉報,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窗外人生


如果企業當年沒有人領取失業金,下一年會返回上一年公司交納失業金50%。如果有領取,表示公司有裁員,就不會返還了。


為你停下腳步1


這個還要看地方,每個市的政策都不一樣的!之前我在珠海上班離職就可以拿到失業金的!條件也很簡單,只需要出示離職證明就可以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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