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的通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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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解读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部署要求,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從總體要求、信用分類、應用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對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工作作了全面規定,為規範開展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政策依據,為深入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示範借鑑。

一、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大力推進信用分類監管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信用監管工作。2014年,國務院出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將信用監管體制基本健全作為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主要目標。2019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加強信用監管是基礎,是健全市場體系的關鍵。信用監管,也在2019年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求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國家能源局在認真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出臺《通知》,全面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

二、以電力業務許可為突破口,啟動信用分類監管

電力業務許可包括電力業務許可證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是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具體頒發管理的行政許可。在電力業務許可監管率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主要有2點考慮。一是行政許可既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也是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領域,且行政許可直接關係市場主體權益,實施信用監管更有利於“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的作用發揮;二是行政許可涵蓋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環節,先行實施信用監管更有利於全面探索實踐,積累實際經驗。下一步,我們將加強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實施情況的跟蹤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再逐步推廣到能源行業管理和監管的其他領域。

三、立足工作實際,建立全流程閉環監管機制

為落實“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的總體要求,《通知》在電力業務許可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明確了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監管對象可採取的差異化監管措施。在事前審批時,提出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可採取簡化證明材料、建立容缺受理機制、適當壓縮辦理時限等措施;在事中檢查時,明確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設置差異化隨機抽取比例、開展差異化自查等措施;在事後監管中,採取失信提示、警示約談、限期整改、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等措施。為了保證《通知》有效落實,我們還配套制訂了《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應用措施清單》《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信用監管應用措施清單》等2項應用措施標準,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分類監管措施。

四、完善工作支撐,保障信用監管工作順利推進

實施信用監管是一項綜合工程,既要有政策依據、標準規範,也要有信息平臺的數據支撐。《通知》指出要規範和加強信用分類等級和信用平臺功能應用。為此,我們建立了電力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評價指標體系,並依託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以信用平臺歸集共享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信用信息為主要依據,由信用平臺按照信用監管評價指標體系自動評價生成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保證了信用等級評定科學規範和公開透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分級,為監管部門實施差別化精準監管提供重要保障。通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還可以實時查詢信用狀況、提示監管措施、抽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完善的系統功能,為信用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撐。

五、推動協同監管,構建共享共建共治的信用監管格局

跨地區、跨部門和全社會協同監管是信用監管的典型特徵。《通知》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規、分類有序、標準統一、協同共治”的原則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自治的協同共治模式。國家能源局將聯合其他部門加強協同監管,充分發揮市場主體、行業組織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中的作用,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信用等級為失信、嚴重失信的監管對象,將聯合其他部門實施協同監管,推動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黑名單”主體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並且通報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組織,強化內部約束和管理。通過協同監管,形成全行業共同參與信用監管的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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