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土地可以搞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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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農村土地辦養殖場

這種情況應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 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第二,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 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 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發展規模化、標準化 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 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 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

養殖小區用地使 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 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 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 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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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擴展資料養殖業注意事項

(一)牛場總體佈局與牛舍設計牛場總體佈局就是各類牛舍、擠奶廳、飼料區(飼料的收購、加工、貯存、供應)、糞尿處理區和其他附屬建築物以及設施的位置與相互之間連接,要便於日後奶牛生產最有效、最經濟的運轉,併力求做到減少牛隻行走距離。

(二)經營管理散欄飼養奶牛場的經營管理不同於傳統式的飼養,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都必須有現代化意識和對新飼養模式的確信。必須建立一支一專多能,既懂養牛又會掌握機械操作的幹部和工人隊伍。

(三)飼養管理散欄飼養改傳統的個體精細區別對待,為群體區別飼養。每個飼養員通常管理多達100多頭牛,牛隻的分群和調群工作是重要環節。對初產母牛、幹奶母牛、泌乳盛期、泌乳中後期以及不同階段的生長髮育母牛,應做到合理分群並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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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可以搞養殖。農用地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穀場等)。

可以向當地村委會或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農民的申請,鄉鎮或村委會經過審核同意後,作出審批並劃撥一定面積的集體土地,作為申請人的養殖用地,但通常村委會都是以發放承包的形式,與申請人簽訂養殖土地承包使用協議書。

做完承包手續後才可以進行養殖項目的實施,在這種經過審批並辦理了承包協議手續的養殖專用土地上,可以建設養殖圈舍、飼料貯藏室、飼養人員宿舍等基本設施。承包的是基本良田,那麼,只能做傳統農作物和非樹幹類藥材等經濟作物,在基本良田上面搞養殖並且建圈舍是不允許的,因為國家對農村基本良田有規定,不能改變其使用性質。

擴展資料:

國家對農村養殖業也有一些相應扶持政策,鄉政府或村委會通常都有一些發展設施農業的集體土地,這些集體土地中,包括荒山地、不適合種植的荒地、沙化地、鹼灘地、旱地等等,這些土地都是不適合種植的村集體土地, 這種土地村委會除了用於給農民劃分宅基地以外,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被當做農民養殖用地和村辦集體企業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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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只要是自己的土地都可以養殖。

首先得清楚你需要養什麼,現在養牛養雞的比較多。那麼如何選地呢?

首先,必須是空地。果林或者其他樹林地也可以,養雞或者養豬都可以。養牛的話,林地就不適合了。

其次,選的地要交通方便。現在全國村村通道路都是修好的,而且都是水泥硬化了的。選擇養殖的地方必須靠近路邊,這樣這運輸方面就節約時間。

再次,就是水源的問題。也是最主要的,養啥都離不開水。你自己也得需要水不是?必須要可以飲用的水,這樣可以保障人及牲畜用水。

最後還有一點,這點得離村子遠點。搞養殖畢竟不是養一個兩個,養多了每天牲畜排出的也多。如果在村裡,這影響不好就不能長期幹下去了。

說那麼多都只是大概的,如果真正操作。還得看你自己的條件(地理),做什麼都應該考慮清楚。比較投資的不是小數目,尤其是農村人。

只能回覆你這麼多,都是個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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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可以搞養殖。農用地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穀場等)。

可以向當地村委會或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農民的申請,鄉鎮或村委會經過審核同意後,作出審批並劃撥一定面積的集體土地,作為申請人的養殖用地,但通常村委會都是以發放承包的形式,與申請人簽訂養殖土地承包使用協議書。

做完承包手續後才可以進行養殖項目的實施,在這種經過審批並辦理了承包協議手續的養殖專用土地上,可以建設養殖圈舍、飼料貯藏室、飼養人員宿舍等基本設施。承包的是基本良田,那麼,只能做傳統農作物和非樹幹類藥材等經濟作物,在基本良田上面搞養殖並且建圈舍是不允許的,因為國家對農村基本良田有規定,不能改變其使用性質。

擴展資料:

國家對農村養殖業也有一些相應扶持政策,鄉政府或村委會通常都有一些發展設施農業的集體土地,這些集體土地中,包括荒山地、不適合種植的荒地、沙化地、鹼灘地、旱地等等,這些土地都是不適合種植的村集體土地, 這種土地村委會除了用於給農民劃分宅基地以外,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被當做農民養殖用地和村辦集體企業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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