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振波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日前,湯原縣人民法院宣判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振波受賄、挪用公款案。

對被告人李振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七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振波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振波在擔任富錦市宏勝鎮鎮長、黨委書記、富錦市政協副主席兼招商局局長、富錦市副市長、同江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房屋拆遷、人事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764.88萬元;在任富錦市副市長期間,以向下屬單位借款的名義挪用公款200萬元,用於營利活動,其中100萬元至案發前未還。

湯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振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振波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且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鑑於其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同種受賄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在被採取留置措施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上繳受賄全部贓款且挪用公款全部返還,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