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风干物燥,
是火灾的高发期。
近期,祭祀活动增多。
但面对随处可见的防火宣传标语,
仍有人置若罔闻,
在山间擅自用火,引发火灾,
毁了青山,更害了自己!
原平一村民上坟引发大火
烧毁玉米秸秆和松树苗
10月28日上午,原平市中阳乡西李家庄一村民因上坟引发大火,焚烧了大面积玉米秸秆,并烧毁了一农民五亩多松树苗,目前涉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中。天干物燥,注意防火。
定襄一男子不听劝上坟烧纸
被行拘10日处罚500元
2019年4月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河边派出所根据指令,迅速出警将陈家营村南耕地内违规使用明火嫌疑人吴灯亮带回调查。经查,吴灯亮,男,汉族,身份证号140303194905251619,在上坟过程中拒不听从防火员的劝阻,执意上坟点火烧纸。该吴拒不执行市政府和县政府的禁火令,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定襄县公安局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宁武一村民上坟烧纸
不慎将一草坡点燃被依法拘留
4月5日,宁武依法查处一起非法野外用火案,一村民因上坟烧纸被依法拘留或留置。据了解,宁武县窑子坪村村民梁某某在当日上午10时,上坟烧纸不慎将一草坡点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火扑灭,梁某某被依法拘留。
原平男子扫墓致失火
赔偿3000元
2017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郭某携带上坟使用的纸钱、鞭炮(二踢脚)祭奠先人,在坟地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二踢脚)时将原告石某种植于附近的十三亩新疆杨和速生柳点着烧毁。2017年3月15日,原平市公安局作出原公行罚决字[20170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郭某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1日,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原价认证字(2017)第(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毁损树苗价值7298元。原、被告双方就损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石某遂于2018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赔偿上坟毀树苗损失3063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石某支付树苗损失款3000元,剩余损失原告石某放弃追索。
不仅如此,每年春秋两季
正是秸秆处理的关键时期
个别农民朋友因为不懂法焚烧秸秆
引发火灾,导致被警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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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14时许,忻州五台县豆村镇田家村观音梁山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武某某吸烟明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武某某刑事拘留。
3月16日10时,晋中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后山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孙某在乔庄村后山前北坡除草时,违规使用明火点燃荒草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刑事拘留。
3月16日,运城市盐湖区凤凰谷景区发生森林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在凤凰谷景区水上滑道项目施工的包工头许某雇佣没有电焊资质的鲁某、李某操作不当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许某、鲁某、李某行政拘留。
3月17日14时左右,晋中左权县羊角乡长条坪村后北沟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邓某某在石料厂开采石头作业时产生火星引发。公安机关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刑事拘留。
3月22日15时许,晋中和顺县青城镇大川口村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某焚烧玉米秸秆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22日下午,晋中左权县粟城乡后庄村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侯某某为其祖母上坟燃烧冥币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刑事拘留。
3月25日14时许,晋城高平市野川镇乔家沟村东边山上发生山林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贾某在其耕地内燃烧秸秆引发。公安机关以涉嫌失火罪依法对贾某刑事拘留。
3月25日11时许,临汾洪洞县山头乡毛家庄村附近的山林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李某某在地里干活时吸烟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行政拘留。
3月29日,朔州应县镇子梁乡东辉耀村附近松树林发生火灾。
经过调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野外用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
3月30日,运城盐湖区解州镇斜沟南后山发生森林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周某、翟某在野外电焊时违规带火作业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周某、翟某行政拘留。
3月30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淖马村兔儿凹一带山岭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宁某在山林闲逛时吸烟明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宁某刑事拘留。
4月2日13时,大同浑源县千佛岭乡发生火灾。
经查,起火原因系繁峙县村民牛某某上坟使用明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牛某某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大家要注意!
防火期内严禁野外违法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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