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持磚猛砸老師致其重傷,13歲少年殺害10歲女童!拿他們該怎麼辦?

初中生持磚猛砸老師致其重傷,13歲少年殺害10歲女童!拿他們該怎麼辦?

最近,連續發生的兩起少年犯罪案件讓人唏噓不已。

先是10月24日,大連警方通報了13歲男孩性侵10歲女童未遂,殘忍將其刺死的案件。

依據《刑法》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責。目前,蔡某某已經被依法收容教養。

這引發了關於未成年人極端犯罪不追刑責的種種討論,而正當此案的洶洶輿情尚在發酵之際,又冒出一樁未成年人惡性傷人事件——

15歲學生顏某,在老師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持磚在教室暴打老師,10秒連擊9次!

初中生持砖猛砸老师致其重伤,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拿他们该怎么办?

到底怎樣的深仇大恨?竟至於如此!

據紅星新聞報道,知情老師透露稱,事發前該學生在校內騎行自行車,被學校巡邏隊發現後報告其班主任,該學生對班主任的教育心生不滿,隨後慘案發生。僅僅因為校內騎車被教育,就採取了這種惡性報復手段,其暴戾與極端可見一斑。

“這種人就不要放出來了!”

“這個滿14歲了吧,可以判了吧?”……

一時間,網友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怎樣懲處“少年犯”的討論鋪天蓋地。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懲處標準,是一個非常複雜,夾雜著情理衝突的問題。

追根溯源,要釐清這個問題,可從未成年人犯罪出現的原因說起。

文 | 庫叔

本文為瞭望智庫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在文前註明來源瞭望智庫(zhczyj)及作者信息,否則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1 或許這才是兩起案件的可怕之處

10月20日下午,家住大連市沙河口區的王章(化名)和妻子賀薇(化名)發現,本應已經下美術課回家的10歲女兒王萱(化名)並未回來。經過報警和幾個小時的尋找,王章最終在小區內距家200餘米遠的一處綠化帶發現了女兒衣衫不整的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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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受害人 圖源:“津雲新聞”微信公眾號

警方沒費多大周折就偵破了案件,因為線索實在太明顯:拋屍的樹叢在蔡家對面不到五米,他家住一樓,血跡就順著他家門口一直延伸到樹叢,他家裡也全都是血跡,血都順著樓梯流下來了。於是警方確定殺人現場就是蔡家,很快鎖定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類似這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幾年屢見不鮮,但讓人不寒而慄的是,犯罪者在作案前後的態度,總結起來就是兩個字:冷漠。

據媒體報道,蔡某某殺害王萱那天下午,他竟然曾兩次主動來找王章,還跟王章搭了話。

“那天下午我照常在水果店裡擺攤,快到15點時,蔡某某踱步到我的店前,問了我一句‘王萱去哪裡啦?’我說‘她上課去了。’他就走開了。”王章說道。

當日16:30,王章已經開始和家人一起四處尋找遲遲未歸的女兒,找了一圈未果後,他暫時回到自己的水果店中。此時,蔡某某又在他眼前出現了。“他這次過來問我‘你女兒找著沒有?’神態仍然看不出什麼異樣。事後根據監控錄像的時間回想,那時我女兒應該已經被他騙到了他家中。”王章說,此後他就繼續去尋找女兒了,沒再在意蔡某某的動向。

當王萱的屍體被發現後,還有人見到蔡某某也在圍觀,並對前面的人說了一句“真死了啊?”

而當20日晚上蔡某某被警方控制後,依然“自導自演”地試圖為自己洗脫嫌疑。

有一份20日晚上的群聊記錄顯示,蔡某某於當日19:30左右在班級群發了一條從自家窗戶拍攝的搜查現場視頻,並對同學說:“小孩死了,讓人扒光給殺了,就在我家門口對面。”

20點左右,他繼續寫道:“他們警察辦事這麼草率的嗎,給我加入嫌疑名單,我一個小孩懷疑我,我把我擦過血的紙扔那塊了,我的血不會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紋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嗎?”等內容。

20點30分左右,蔡某某繼續在班級群中對同學說了“我害怕啊,懷疑我了,我的指紋咋整,好像確定了是小孩乾的,我虛歲14。” 等內容,並表示“法醫鑑定我倆血在一起,我手不應該那麼賤,警察要來找我了,我錄音給你們聽,你們別發微信”。

蔡某某在殺人前後表現得恍若無事,這些舉動明顯可以看出,他在殺人前後沒有多少感情因素存在,沒有驚恐、只顧自己。

而持磚砸班主任的顏某,從背後擊打了老師頭部9次,致該老師倒地不起後,也沒有驚慌失措,從衝動中醒悟,僅過幾秒又折返回來用腳猛踹老師。

他們似乎都對生命有一種漠視,對這些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漠不關心,或許這才是兩起案件的可怕之處。

2 冷漠的背後是任性,是缺乏管教

兩起案件中未成年犯罪者的態度,不禁讓庫叔想起2004年發生在北京的一起未成年人綁架案。

四名少年(2名17歲、1名16歲、1名15歲)綁架人質索要150萬元贖金,卻在贖金到手前將人質殺害。

這四名少年厭學、逃學,平日裡遊手好閒,琢磨著想弄點錢。於是,他們開始策劃起綁架勒索,並把對象瞄準了一位據說家境較好的同學。

當他們做好一切準備後,靜靜地等候在校門口,但這位同學的父親很早就在校門口等孩子,孩子一出校門就上了父親的車,這才躲過了一場劫難。

不幸的是,他們之後又把目光瞄準了另一位同學。原因是這四個孩子中的一個認識那位同學,跟其他幾個孩子說:“他家好像也比較有錢。”於是,四個孩子就把那位無辜的同學騙過來綁架了。

未成年人的綁架案件,幾乎都會以殺人收尾。因為要想控制一個人,使其之後認不出也記不住綁架者,操作起來非常困難。所以,這四個孩子就把被綁架者殺害了。

之後,警方將四名少年相繼抓獲,最終兩名17歲少年被判無期,一名16歲少年被判15年,一名15歲少年被判3年。

但聽到判決後,四名少年竟相視而笑:果然,沒一個判死刑。他們覺得很得意,這個情節讓人感到震驚和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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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北京晚報)

這說明了什麼呢?

第一,膽大妄為,實施這種嚴重的犯罪;

第二,在受到法律懲罰的同時,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錯及錯在哪。

中國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受邀去見了這四個孩子,並走訪了他們的家庭。

四個家庭,父母雙全,也幾乎沒有明顯的家庭問題(比如父母離異、父母一方逝世),家裡的經濟狀況也良好。也就是說,不是父母不管他們,或者家境貧寒到要讓這幾個孩子去掙錢。

所有的人都感到很困惑,包括他們的父母也不明白自己的孩子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檢察官把四位父母叫來檢察院,問他們怎麼把孩子教育成這樣,幾個父母有的蹲在那裡,有的低著頭,有的流著淚。

後來有一位父親回答說,孩子我不是不管,他不上學的時候我也著急,我也勸說過讓他去上學,甚至打過他、罵過他,可是沒有用,他根本不聽。

李玫瑾與四個孩子之間,也有過談話。

問:“你們為什麼不上學?”

孩子回答得很乾脆,頭一甩,臉一歪,“上學沒勁!”。

問:“你不上學,你能幹嘛呀?”

“玩兒啊!”

問:“有沒有想過長大以後怎麼辦?”

“沒想過,這麼遠的事沒想過。”

從上述這幾句回答中,我們能看到一個什麼問題?

兩個字可以概括:任性。

任性是什麼?任性是人的一種社會行為方式。如果一個人不聽別人的管束和勸阻,自己想做什麼做什麼,那麼這個人的社會行為方式就會出問題。

3 誰助長了未成年人的惡行?

為什麼這些孩子的家庭正常,父母也進行了管教,卻都管不了,最後變得如此任性呢?

李玫瑾教授認為,因為管晚了。

人的性格形成是有關鍵期的,下圖是人的年齡與心理時期的關係,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人的一生大概有多少個時期。如同所示,雖然61歲跟100歲從外貌上來看差別非常大,但在心理上卻都是一個時期。同理,36歲跟60歲之間雖然差了20多年,但從心理上差別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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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變化最大呢?

從圖中可以看出,人一生十分之六的心理時期都在18歲之前,時期越多,心理變化也就越大,尤其是6歲之前,基本上每2歲就是一個心理時期,這就意味著可塑性強。

這也讓我們知道了教育的關鍵年齡在哪,如果一個人的年齡已經決定了其心理變化很小了,那教育起來肯定難度很大,所以一個人的一些習性有時候難以改變。

人的性格在0-12歲是形成期,特別是6歲之前,是人生最關鍵的時期。6歲之前,人是非常弱小的,主要的生活場所就是以家庭為主,跟父母接觸最多;6歲開始一般孩子就要上學了,第一次接觸外面的世界也會比較乖順,會比較聽從老師的教育;到了12-18歲,孩子就更加獨立,這時候父母再管就比較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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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孩子6歲之前,父母應有意的對孩子進行性格培養。有的家長說孩子不愛跟自己說話,孩子偷拿家長的錢,孩子每天玩電腦,不喜歡去學校,甚至被父母說幾句就離家出走……談到上面幾個問題的時候,會發現孩子的這些行為基本都發生在青春期。

事實上,這些問題在孩子6歲左右的時候就已經有徵兆了,只不過家長沒有重視,甚至還去縱容——

*2017年8月,在廣西南寧,一位網友發現一個小男孩在拿磚頭砸共享單車的鎖頭,男孩父母就在身邊,卻沒有制止孩子的行為。

當該網友上前制止時,父母卻稱,“孩子太小不懂事,他見別人砸他也砸,小孩子鬧著玩的。”網友還聽到小孩小聲抱怨了一句話,“都是你叫我砸的”。

初中生持砖猛砸老师致其重伤,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拿他们该怎么办?

*2018年10月,在河南汝州,一名66歲環衛工剛打掃完路面衛生,見有孩子在路邊大便,便上前制止。

不料,孩子父母先對環衛工爆粗口,“你就是打掃衛生的,管什麼管”,又向環衛工吐口水,朝老人頭上打了好幾下,而不遠處就有兩座公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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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在杭州蕭山,一個男孩跨坐在電梯上,隨著扶梯上行。而右側則是下行的電梯,兩部電梯中間有一道空隙。稍有不慎,男孩就可能會從右側墜落。當時孩子家長就在他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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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看得讓人揪心。網友認為,這樣的“熊孩子”背後,肯定有“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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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13歲少年蔡某某殺害10歲女童的案件,據媒體報道稱,蔡某某此前對其他女性有過騷擾行為,但其家人都視而不見,他的父親甚至辱罵被騷擾的女性。

可以想象,在蔡某某從小受到的教育中,父親作為同性中關係最密切的人,給他傳達的信息非常負面。

這會讓孩子覺得,某些性變態的行為,或者關於性問題的認知錯誤是正當化的,這些最初的越軌行為,最後就很可能發展成犯罪行為。

除了家庭教育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漠視生命,頻頻犯罪的原因還有以下兩點。

一是互聯網技術不斷髮展,網絡上的信息魚龍混雜,容易對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強的未成年人產生較為消極的影響。

法國社會學家加布裡埃爾·塔爾德在很早就提出“模仿規律”理論,認為犯罪及其他任何社會現象都是模仿的產物。

而一些網絡遊戲、網絡視頻中充斥著大量的暴力犯罪場面,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一旦陷入其中,極易對血腥的場面感到麻木,混淆現實與虛擬之間的界限,並用虛擬網絡中的方式來解決現實中的問題。

二是社會對青少年生命教育的缺失。

別說青少年,當下就是不少成年人,也未必對生命的意義有更充分的理解,對生命的由來、如何保護生命、敬畏自己和他人生命,並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否則何以頻發乘客毫不顧忌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的事件。

在2018年的全國“兩會”上,有多名代表聯名提出,長期以來我國國民忌諱“談死”,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缺乏對生命的瞭解和思考,建議把生命教育的課程納入學校和社區教育系統。

這是個不錯的建議

4 “小惡魔”犯罪該怎樣懲處?

如果一名成年男子,以殘忍的手段殺死一名10歲的女孩,會被判什麼刑罰?

毫無疑問是死刑。

但如果兇手未滿十四周歲就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週歲的,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其實,少年兒童不受刑事制裁是現代國家的通例,不同的只是各國設定的標準不一。

絕大多數國家是根據年齡來判斷的,因為這樣最容易,成本最低。德國、法國、日本、俄羅斯等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14週歲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最低年齡。

大連公安發佈警情通報之後,不僅受害者的家人接受不了,同小區的居民也無法接受這一結果。

有居民表示,“首先,他對這個小區安全的危害太大了,我們絕對無法接受這樣一個兇手僅僅因為未成年而被釋放回來。退一步說,就算他不再回我們小區,甚至今後離開了大連,我們也不能答應。這麼兇惡的小孩,以後無論去哪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他犯下這種事都已經‘不管不顧、無法無天了’,誰知道未來還會做什麼事!”

為此,他們發起了“聯名請願”,希望法律能夠嚴懲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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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小區居民聯名的請願書 圖源:澎湃新聞

在網絡上,也引發了關於未成年人極端犯罪不追刑責的種種討論。

有人非常氣憤地表示:等他18歲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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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表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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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一下近幾年我國發生的幾起未成年殺人案件,每次都會引起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懲處的討論,這也成為法律界的一道難題。

個案犯罪的殘忍程度會對人的情感帶來強烈衝擊,很容易讓觀察者得出加大處罰力度的結論。但要把這種結論變為對這一現象的普遍處理原則,還是要冷靜下來,放在宏觀和整體的背景下來思考。

應該說,1979年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在當時來說是科學的,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與變遷,犯罪低齡化的現象必須予以正視。

與幾十年前相比,現在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均早於前人,而大眾傳媒的發展和網絡時代的普及,也讓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樣,未成年人“自我意識”過早覺醒,開始對事物有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斷。因此,就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言,如今14歲的少年與四十年前14歲的少年相比,確實不可同日而語。

因此,有不少人呼籲通過修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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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調低刑事責任年齡就能一勞永逸,徹底解決問題嗎?

或許,刑事責任年齡調低到12歲,依然會出現11歲的殺人犯、11歲的搶劫犯。問題的關鍵或許不是年齡,而是行為人是否意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

在歐美一些國家,就有“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對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採取一刀切的態度,而是在通行規定的基礎上,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如果有證據顯示該未成年人在犯罪時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特徵,那麼即便沒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然會按照成年人的方式進行審判。

相較於傳統的一刀切的刑事責任年齡標準,“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在英美法系中,能起到彌補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缺陷的作用,但如何把握證明標準及自由裁量權,依然是問題。

在這次大連案件的討論中,還有很多人提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網友質問: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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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在《刑法》中,並非《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而目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並非沒有可改善之處。

未成年人保護,既要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保護未成年被害人。

一方面,不追究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是一種保護,但只有相應的矯正和管教措施都跟得上,這種不追究才不至於成為一種縱容或“養虎為患”。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的保護上,如果受傷害者也是一位未成年人,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施暴者時,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將如何做到更完善?只是進行心理疏導嗎?還有更好的措施撫平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創傷嗎?當施暴者及其監護人無力賠償時,國家是否有相應的補償制度?

最近,《未成年人保護法》進入修改,這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將著力解決校園安全、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針對性侵未成年人侵害,草案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人以及學校、幼兒園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一些職責,規定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採取的一些措施,還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准入資格制度等;針對校園欺凌的現象,草案增加了若干具體措施包括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並通知被欺凌和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凌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

那麼,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訂到底應重還是該輕?有觀點認為,應本著保護和預防犯罪相結合的前提,視其行為考慮與刑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也有觀點認為,應該對刑法進行延伸修改,設立未成年人專章,建設教育、矯治、懲罰未成年人的專門體系。

庫叔認為,一方面要看到和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極端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對實施殘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利益”的不恰當保護,無疑是對受害者以及其他可能遭到傷害的未成年人的權益的嚴重忽視。

法律的預防與震懾,二者缺一不可。

【1】李玫瑾《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解析》| 網易公開課視頻;

【2】吳丹紅《對大連少年“殺人惡魔”,真就無“法”可治嗎?》|微信公眾號“補壹刀”,2019.10.28;

【3】葉克飛《13歲少年殺害10歲女童:他還是孩子,可他父母不是》|新京報,2019.10.25;

【4】侯沐偉《13歲少年殺害10歲女童後,“在班級群裡強調未成年”》|津雲新聞,2019.10.26;

【5】郭絲露《兒童犯命案,一放了之?》|微信公眾號“南方週末”,2016.1.22;

【6】《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網友:未成年就該被原諒?》|微信公眾號“上觀新聞”,2019.10.26;

【7】《保護和矯治懲罰如何平衡》|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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