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級幹部退休後搞詐騙!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近日,山西省紀委監委發佈了一則消息:山西省臨汾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劉玉和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刑罰,依據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玉和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退休廳級幹部咋犯了合同詐騙罪?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有關刑事裁定書,大致還原了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原來,2013年8月,劉玉和與郭某、辛某等人共謀成立臨汾中科公司,並出任公司監事。公司成立後,在無資金、無種植技術、無生產回收能力的情況下,通過電視媒體宣傳、召開現場會等方式推廣種植“中華家參”,宣稱“中華家參”是中科院研究培育的名貴中藥材,種植後提供技術指導,並承諾高價回收,保證農戶每畝收益10萬元。2014年以來,種植戶共交納“中華家參”種苗錢255萬餘元。但實際上,號稱每斤3萬元的“中華家參”只不過是普通黨參。

今年1月,山東省單縣法院判決劉玉和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劉玉和等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3月,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劉玉和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被判刑後的劉玉和,為啥組織還要開除他的黨籍呢?

黨章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據此,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黨員犯罪,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劉玉和所犯合同詐騙罪系故意犯罪,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屬於刑法規定的主刑,符合第一種情形規定,因此應當開除黨籍。

事實上,黨員犯罪除了上述情形外,也存在被開除黨籍的可能。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可見,黨員一旦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黨組織就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當然,在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如果司法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了影響,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每一位中國共產黨黨員都必須是先鋒戰士,理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員犯罪甚至嚴重觸犯刑律,就喪失了作為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和基本條件。黨組織對犯罪黨員進行黨紀處分,不是事後“補刀”,而是嚴格執紀、純潔隊伍的必然要求。“帶著黨籍蹲監獄”的怪事,不應該再有了。

紀法鏈接: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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