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15時許,河北高速交警磁縣大隊副隊長範京倫、中隊長孫哲帶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冀豫界收費站開展查處大型貨車違法佔道、疲勞駕駛違法行為。
在檢查一輛車牌號為鄂AHH023的大貨車時,該車車廂內充滿濃烈的酒味,並且放水杯位置放著一個礦泉水瓶子裡面裝有紅色液體,副駕駛座位上放有一瓶白酒和一包啤酒。
民警:喝酒了還?
男子:沒有。
見此情況民警立即要求駕駛人下車進行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查顯示,該駕駛人血液酒精濃度為10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核實,該駕駛人名叫王某奇,河北定州人。10月25日下午駕駛拉運商品車車輛從湖北迴保定,車上只有他自己一名司機。
車上的酒是他從湖北買的,車上水杯位置上放的礦泉水瓶內裝著的是某藥酒。據駕駛人聲稱自己有腿疼的毛病,喝這個就能緩解腿疼的症狀。從湖北出發後一直是他自己在開車。
目前,河北高速交警磁縣大隊民警已經對其進行了抽血檢驗,等檢測結果出來後,將進行進一步處理。
今日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必考重點
飲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轉向系統,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請駕駛人自覺拒絕酒駕!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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