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責:需同時考慮“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

案例簡介:(此案例信息來源於“勞動法庫2019年10月27日”,詳細信息請查閱相關判決:(2016)魯02民終1958號)

法院判決:嫖娼被抓不能來上班不屬無故曠工:2011年4月20日,段正純到丹楓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雙方續簽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2015年1月23日,因段正純涉嫌嫖娼,公安機關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段正純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2月5日,因“段正純於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間無故曠工6個工作日,嚴重影響公司生產運營及熱處理程序的生產計劃安排,導致部分產品生產效率下降”,公司主管、人力資源部經理、工會主席均同意對段正純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015年2月4日,公司參照《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及《員工守則》“三、勞動紀律3曠工(3)”規定“連續曠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內曠工累計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規定,以段正純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無故曠工累計6天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015年2月5日,段正純收到該通知書。

裁決結果:1.勞動仲裁,駁回段正純的請求;2.一審判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段正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3.二審判決,公司解除與段正純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一審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對於這個案件,業內很多的法官、勞動仲裁員以及律師有不同看法。普遍認為,段某明明因違法行為而導致曠工,並且沒有因公司認為允許的情形之下的曠工,應該構成“無故曠工,因而用人單位具有單方面的勞動關係解除權。”本律師認為,這其實是將案件的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混同,認為“事實上的曠工”會導致“法律上的曠工”,這是法律認識上的錯誤。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一、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開其他一切因素的考慮,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繫。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只設計客觀事實問題,從客觀事實的聯繫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範圍。尋求事實上的原因,其過程乃是從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出發,逆向探析導致產生該結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實。

從本案的信息來看,段某因嫖娼被行政機構處以行政拘留。因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不能到崗上班。進而影響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如公司所稱:“因段正純於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間無故曠工6個工作日,嚴重影響公司生產運營及熱處理程序的生產計劃安排,導致部分產品生產效率下降”。

本律師認為,公司的主張其實還只是停留在“事實上的陳述”,最多也只是在段某曠工與段某因嫖娼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要對段某進行解除勞動關係,還要對其進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認定。

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事實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聯繫,並不直接引向侵權責任。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著重的不是事實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體社會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以及倫理價值觀念等等因素,需要綜合考量。

從本案透露的信息來看,段某“沒有上班是事實”,但是,要構成法律上的“無故曠工”則需要解決一些問題。本人認為,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上,至少要認定以下幾個事實:首先,段某無故曠工是否屬於“法律上的無故曠工”?從案情顯示,段某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借用手機與用人單位請假了。這樣,段某至少在形式上履行了請假手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無故曠工”。其次,段某因嫖娼被“限制人身自由”,這個違反行為是否符合“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這顯然不構成,因為,勞動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所以,用人單位不具有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

作者寄語

從本人研究勞動法基本理論和從事勞動法律實務的經驗來看,一個案件需要在“事實、證據以及法律後果”之間進行充分的“因果關係”論證和認證。案件事實、案件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案件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缺一不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並不能導致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就是我們當事人常說的,“我們明明有道理”,怎麼就不能打贏這場官司呢?當然,是否打贏官司有很多因素,但是一個最為重要的是,沒有從法律上去論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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