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打5元麻將被拘案”到底有沒有隱情

光明網評論員:前段時間,江西多地公安機關發佈的“麻將館禁令”,引發爭議。一些分析中引述了成都女子打5元麻將被拘15日,經過七年申訴最終令法院撤銷公安機關處罰決定的案例。在這種語境下,案件結局是具備“正面”意味的。然而,媒體跟進報道發現,該案至今仍餘波未了。

光明網評論員:“打5元麻將被拘案”到底有沒有隱情

近日,有媒體從該案另一當事人劉瓊處獲悉,在四川省高院判令撤銷一、二審判決,並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決定後,當事人王彬如已向成都市和溫江區的紀檢、監察部門寄出申請書,要求追究一審法官和公安機關的責任。目前,她仍在等待有關方面的答覆,接下來還將寄出向二審法院追責的申請。

根據一審判決書和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這起案件有幾個關鍵細節值得注意:一,與當事人王彬如打麻將的都是“認識多年的朋友”;二,警方當時共“查獲賭資人民幣575元”;三,當日被抓時,茶樓尚有好幾桌人打麻將,但警方僅針對他們三人展開行動,“可能另有隱情”。

打麻將到底多大程度算賭博,各地有不同標準。但2005年發佈的《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就此而言,把當事人王彬如和“認識多年的朋友”打5元麻將的行為定義為“賭博”,至少在法理上是存疑的。

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到底何為“賭資較大”,《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是,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據此標準,該案中,警方查獲賭資人民幣僅有575元,顯然難以算得上是“賭資較大”和“情節嚴重”。

然而,事件中的三位當事人,一人被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其他兩人被分別行政拘留12日,分別罰款500元,則明顯是被實施了頂格處罰。

在當事人堅持申訴後,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此前對王彬如等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可能存在違法或顯失公正的情形”,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2018年6月,四川省高院作出判決認為,溫江區公安分局此前對王彬如作出的“處罰畸重”,“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毫無疑問,最高院和四川省高院的最終裁決,是充分尊重現有法律規定的。

但是,不管是基於公安部相關通知的要求,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該案的糾偏本不該如此艱難。一個定性標準並非不明的案件,為何在申訴到最高院前,一直被層層駁回“維持原判”?在最高院指令再審後,又為何還被擱淺了三年多?既然最終被定性為“適用法律錯誤”,這種錯誤到底為何被地方多級法院一再“堅持”,理當向當事人和社會給出一個明白說法。相關主體除了履行應有的國家賠償,這裡面是否存在著人為過錯,恐怕也不容迴避。

另外,當事人透露,當日被抓時茶樓尚有好幾桌人打麻將,但警方僅針對他們三人展開行動,是否構成選擇性執法,是否真有更深的“隱情”,同樣需要加以嚴肅調查。

這些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推進“冤案”排查和平反,其中既有刑事大案,也不乏治安案件。對當事人和司法公正而言,任何一個案件只要偏離了“公正”軌道都應該得到等同的糾偏。這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也是避免“麻將執法”重蹈覆轍不容缺失的一環。

因此,對於“打5元麻將被拘案”,當地不妨主動啟動從執法到司法的全盤複查,該賠償的賠償,該追責的追責,別讓一個糾葛多年的可疑案件再繼續“爭議”下去。

(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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