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金某將其所有的小轎車交給夏某(另案處理)駕駛,夏某酒後在羅田縣勝利鎮駕駛該車時,與行人閆某某發生碰撞,致其當場死亡。金某某得知其子金某的車輛發生事故後,攜朋友方某趕赴現場。
因酒後無證駕駛無法獲取保險賠償,為騙取保險金,金某某指使方某隱瞞事實真相,串通其子金某作虛假證言,用方某頂替夏某作為肇事車輛駕駛員,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謊稱小轎車由方某駕駛併發生交通事故,最終騙取保險公司77萬餘元,用於賠償被害人近親屬。
案發後,嫌疑人金某退繳非法所得77萬餘元。
2019年9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羅田縣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訴。羅田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嫌疑人金某某、方某、金某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以頂包方式進行保險詐騙活動,騙取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月24日,該案在羅田縣人民法院開庭,羅田縣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金某某等3人均當庭認罪認罰,供認不諱已犯下的事實。金某某在最後陳述時,非常悔恨,因自己的一時糊塗,不僅害了自己,還害了兒子和朋友,讓他們遭受了牢獄之災,人生留下了汙點。
酒後無證駕駛,害人害己,
頂包犯罪,錯上加錯,
保險詐騙,人財兩傷,
何必一錯再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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