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驾车外出 弹出碎石伤行人 谁担责?

案例简介

近日,某公司司机王某因执行工作任务外出,在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中,车轮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吕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体损伤,视力下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吕某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吕某以此为由,找到王某和他所在的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2.8万元。同时,吕某又拿出生活贫困的证明,要求公司和王某承担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余元。这时公司和王某出现了分歧,认为这部分费用都应为对方承担。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到底该由哪方承担?

律师说法

对此,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晋臣表示,在此次案件中,有的观点认为应由司机王某和其所在公司共同对吕某负责,也有人认为应由公司对吕某负责。这关键看在案件中,司机王某是否为工作行为,并且在工作行为中是否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晋臣解释,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回顾本事件,王某正常驾驶汽车行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而且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所以应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吕某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应为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