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駕車外出 彈出碎石傷行人 誰擔責?

案例簡介

近日,某公司司機王某因執行工作任務外出,在駕駛汽車正常行駛中,車輪崩出一塊碎石,擊中行人呂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體損傷,視力下降,經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之後,呂某花去醫療費、護理費、鑑定費等共計2.8萬餘元。

呂某以此為由,找到王某和他所在的公司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鑑定費共計2.8萬元。同時,呂某又拿出生活貧困的證明,要求公司和王某承擔自己的精神損失費5萬餘元。這時公司和王某出現了分歧,認為這部分費用都應為對方承擔。出現這種情況,責任到底該由哪方承擔?

律師說法

對此,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晉臣表示,在此次案件中,有的觀點認為應由司機王某和其所在公司共同對呂某負責,也有人認為應由公司對呂某負責。這關鍵看在案件中,司機王某是否為工作行為,並且在工作行為中是否有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劉晉臣解釋,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回顧本事件,王某正常駕駛汽車行駛,是在執行工作任務,而且並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所以應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另外,呂某所說的精神損失費應為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個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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