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件】170餘萬元的訴累終於解脫了 ——佳木斯市檢察院辦理一起涉企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獲改判

“真要好好感謝檢察機關依法為我們挽回170餘萬元損失,並幫助我們擺脫了多年的訴累,以後我們遇到不懂的法律問題就來找檢察院”,某建築公司老總謝某激動萬分,頻頻向檢察機關表達謝意。

2010年7月,包工頭何某與鋼材供應商簽訂鋼材供應協議,協議到期後,何某未按期結算。2012年初,建築公司承包某工程並將該工程分包給劉某,授權劉某以其公司名義參加該工程的相關活動,包工頭何某未經授權以建築公司資質為劉某進行實際施工。2012年4月,包工頭何某以建築公司名義與鋼材供應商簽訂協議,約定鋼材供應商向其提供的鋼材款尚未結算,何某承諾負責償還2010年7月貨款,何某在該協議書上簽字並加蓋建築公司某工程印章。協議簽訂後,包工頭到期未支付貨款。

2015年2月,鋼材供應商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某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建築公司將承包的工程違法發包給劉某,包工頭何某以建築公司資質對該工程實際進行施工,故建築公司作為被掛靠方應對掛靠方的債務風險承擔連帶責任。某法院據此作出判決。二審維持原判。建築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2018年9月,建築公司向佳木斯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微案件】170余万元的诉累终于解脱了 ——佳木斯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获改判

檢察官依法辦案

接到申請監督材料後,該院辦案檢察官對這一案件進行了深入細緻地審查。由於該案系涉企案件,該院從積極服務非公經濟發展角度出發,依法加快了案件審查進度,提高辦案效率。辦案檢察官經過進一步審查認為,買賣合同案件應以合同主體相對性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案件中包工頭何某雖對該工程進行實際施工,卻並未取得以建築公司名義與鋼材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授權;何某以建築公司名義與鋼材供應商簽訂償還貨款協議,在協議上並未加蓋建築公司公章,而是加蓋的建築公司某工程印章,加之建築公司未追認包工頭的代理行為,因此,該協議對建築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亦不能依據該協議判決建築公司對包工頭應付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在釐清事實的基礎上,該院向省檢察院提請抗訴,省檢察院同意了該院的提請抗訴意見,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近日,法院再審後作出終審判決,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改判建築公司對鋼材款不承擔連帶責任,成功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文字:鬥超

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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