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件】170余万元的诉累终于解脱了 ——佳木斯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获改判

“真要好好感谢检察机关依法为我们挽回170余万元损失,并帮助我们摆脱了多年的诉累,以后我们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就来找检察院”,某建筑公司老总谢某激动万分,频频向检察机关表达谢意。

2010年7月,包工头何某与钢材供应商签订钢材供应协议,协议到期后,何某未按期结算。2012年初,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刘某,授权刘某以其公司名义参加该工程的相关活动,包工头何某未经授权以建筑公司资质为刘某进行实际施工。2012年4月,包工头何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钢材供应商签订协议,约定钢材供应商向其提供的钢材款尚未结算,何某承诺负责偿还2010年7月货款,何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建筑公司某工程印章。协议签订后,包工头到期未支付货款。

2015年2月,钢材供应商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发包给刘某,包工头何某以建筑公司资质对该工程实际进行施工,故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对挂靠方的债务风险承担连带责任。某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2018年9月,建筑公司向佳木斯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微案件】170余万元的诉累终于解脱了 ——佳木斯市检察院办理一起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获改判

检察官依法办案

接到申请监督材料后,该院办案检察官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审查。由于该案系涉企案件,该院从积极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角度出发,依法加快了案件审查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办案检察官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买卖合同案件应以合同主体相对性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案件中包工头何某虽对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却并未取得以建筑公司名义与钢材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授权;何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钢材供应商签订偿还货款协议,在协议上并未加盖建筑公司公章,而是加盖的建筑公司某工程印章,加之建筑公司未追认包工头的代理行为,因此,该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亦不能依据该协议判决建筑公司对包工头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该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同意了该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法院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判建筑公司对钢材款不承担连带责任,成功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文字:斗超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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