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對嗎?

桃花島主談球論道


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小偷偷了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對嗎?

您的問題有一點不夠清晰,就是:該交通事故中有兩個死者,一個是被小偷碰死的無辜者,一個是小偷本人。您說的死者父母,沒有特別指出是哪一個死者的父母,那麼按理說,既可以是小偷的父母,也可以是那個無辜者的父母,還可以是兩個死者的父母。

不過,本案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已明確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由此可見,無論是無辜者的父母,還是小偷的父母,都不應當向車主請求賠償,車主都無須賠償。

如果死者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這樣的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後,會駁回這樣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在侵權責任主體的確定規則上,主要依據的原則和精神是,由機動車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擔責任。

盜搶車,車主已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此種狀態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由行為實施者即盜搶者承擔全部責任,讓車主承擔責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還會助長盜搶者的氣焰,讓他們盜搶的時候更加肆無忌憚、後顧無憂。

所以,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是不對的。


陳群律師


古時有一人房子在建,晚一賊上房行竊摔傷,賊上告皇帝,

帝日:所告何人?

賊訴:張三建房,沒安全警示,我去房上行竊摔傷,吾皇作主,判張三負責。

帝日,是,命太監傳張三,張三下跪,帝大怒曰:大膽刁民,建房不抓安全,判全責。

張三山呼萬歲,訴曰並非我責,乃泥工誤工未來。

帝怒命太監傳泥工李四,帝怒,爾身為手藝人,膽敢誤工,李四訴:啟秉萬歲,並非民責,乃木匠材料未作好,所未施工。帝怒命太監傳木匠王五,王五訴,並非民責,乃蓋匠未蓋木材,無料作。帝又命太監傳蓋匠趙六,趙六訴,並非民責,因老闆沒砍樹,無材蓋。

帝大怒建房人,終究是你之罪,大打三十板,判銀50兩,給賊治傷。建房人說:萬歲爺明察,我建房,他如果不上房行竊怎麼能摔傷,他是咎由自取。

帝思之曰:把賊傳來,爾好逸惡勞,行竊鄉里,摔傷乃咎由自取,豈要人家賠。判日:處絞刑,那賊自知難逃一命,就大聲訴,請快點絞死我,快點。帝曰,你不怕死,還要快點,賊說,我要快死去當玉皇大帝。帝曰,你賊眉鼠眼,豈能當玉帝,只朕才能當,命太監給自己套上絞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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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丟了,報案後車子沒找到,車主卻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

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你也許不相信,但是他是真實存在的,其中原委讓人唏噓不已。

我們那有一對很好的朋友,甲過得比較好,有一輛摩托車,而乙比較窮,比較好面子。有一次乙出去會朋友,就去甲那裡借車,可是甲的家裡很忙沒在家,可是院門沒鎖,他看到車上有鑰匙🔑,就留了個紙條就騎走了。


天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都由不得人!乙出了車禍,碰死了一個老人,自己也不治身亡,真是車禍猛於虎呀!乙身上沒有證件,警察只有調查車主信息……

甲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就被警察帶走了,一個連帶責任,讓他到後來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最後賠了不少錢,媳婦不理解差一點上吊自殺,真是賠了摩托車又扔了錢,你說找誰倫理去呀!

建議大家,如果車丟了,抓緊時間報案,不要到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車禍猛於虎,請安全駕駛!


桃花島主談球論道


車主是應該賠償的,交通法規定,摩托車屬機動車,也就是和汽車一樣,現在的朋友借汽車都要負聯帶責任的,如果借車的人沒有駕照,或酒駕丶醉駕,保險公可不負責賠償,而且,車主還要負法律責任的,這個騎走摩托車的人既然留條了,車主不報警,就等於同意出借車輛,這理還有騎車人是否有駕照丶是否帶頭盔,出事故後,交警要對車輛檢測,剎車及相關性能是否合格,綜合起來才能定車主是否有責,而且,根據情況才能定車主承提百分之幾,要是騎車人,無證丶酒後或醉駕且沒帶頭盔等,那車主責任極大,所以,朋友之間借車一定問清楚,借車時去吃飯,回來時醉駕,那車主就完蛋,出故事保險不賠車主聯帶,大家注意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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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不但要賠償小偷,還應當為小偷父母養老送終,因為是你看管不當造成小偷得手,又因小偷是騎你的摩托車摔死的。另外失主所在小區物業看管不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公安機關也應當承擔賠償,因為主要是公安機關對社會治安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小偷偷車得手並摔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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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問題,心裡一陣好笑,想起一個古老的故事:有一個人,老婆有了外遇,偷偷跟人私奔了。這個人氣急敗壞之下,找了東鄰找西鄰。說他的老婆跑了,鄰居們負有看管不力的責任,這就是眾所周知的跑了老婆怨四鄰的故事。

就跟這個小偷的家人一樣:你家的兒子偷了別人的摩托車,逃跑途中撞死了人,自己也被撞死,這能怨得了車主嗎?我想天下再另類的法官,也不會判摩托車車主有罪,相反到是小偷的家人,如果這個小偷不滿18歲,他的父母是要負監護責任的。


把陽光熬成湯


終於知道什麼叫“強盜邏輯”了。如果這也可以索賠成功的話,天下必大亂!持刀殺人了可以怪罪於賣菜刀的,賣刀的就該怪鐵匠了;喝農藥身亡可以怪賣農藥的,賣農藥的就怪制農藥的了;強姦犯脫精而亡反而要怪女子父母生的女兒太漂亮招引他了……

所以,依法依規必須追究肇事者的偷盜責任,肇事者已死,可以責成其父母賠償。


家鄉氣象


小偷偷車,忙中出錯,自己被撞死,還連累了別人。這種事如果真的發生了,那麼責任一切都應該是小偷的,怎會讓車主負責呢。

首先,小偷偷車,這有錯在先啊,如果讓車主來賠償,豈不是間接地在保護小偷,想必這樣的法律,是不會存在的吧。

還有,車已經被偷走了,跟原車主還有一毛錢的關係嗎,很顯然沒有了,既然跟原車主沒有關係了,車已經不屬於原車主的了,怎麼還能找人家的麻煩。法律不會這樣平白無故地冤枉好人的。

究竟是誰找了車主來賠償,如果是小偷的母親,那麼這是在無理取鬧,應該按擾亂公共秩序罪來處理(儘管失去了兒子心情可以理解,但你這麼做太過分了),如果是路人的母親找車主,那隻能說:您找錯人了啊。

偷了一輛車,搭上了兩條鮮活的生命,這個代價太大了。尤其是那個路人,招誰惹誰了,就這樣無辜地被奪去了生命。小偷不僅僅是偷,還應定為謀殺。

總之,世事無常,人生短暫,在有限的生命裡,多做一些有意義的善舉吧,小偷小摸終究會犯大毛病,都好自為之吧。


說天評地鹽城哥


而小偷偷東西,本身心理上是相當慌張的,在逃跑過程中慌不擇路,因為緊張出了車禍,碰死別人,作為小偷家屬,就應該承擔無辜之人死亡的賠償,而小偷自己也不治身亡,那是他咎由自取,怪不得任何人,而摩托車車主怎麼看也沒有任何責任,根本就不需要賠償,即使法律途徑,也不可能讓摩托車主賠償。

摩托車主本身屬於受害者,而一切的禍端就是那個死亡的小偷,他才是禍根的起源,這一切都是圍繞小偷而發生的事故,不應該讓摩托車主為此買單。

小偷家屬的這種索賠毫無根據,也根本沒有任何道理,他們如果去索賠,那還真是屬於厚顏無恥,在這件事故中,真正的受害者就是小偷撞死的無辜路人,那個路人才是最為冤枉的,小偷家人應該為其死亡承擔一些事故責任。

至於說摩托車主,他是受害者,不應該為此造成的後果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件事情本身不是他的責任造成的慘痛後果,只能說小偷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不過現在也不治身亡,那是他罪有應得,怪不得任何人。


珞珈社


估計題目應該是被無辜撞死的第三人父母主張車主賠償是否正確。簡單說下個人觀點:

觀點一: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

很顯然摩托車撞死人並非車主駕駛,而是小偷駕駛被盜車輛慌不擇路才導致了第三人死亡後果,死者的死亡後果與小偷駕駛被盜摩托車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而小偷承擔這部分責任,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車主是否承擔責任?個人認為不需要,車主車輛被盜以後主動追趕是一種正當的自力救濟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而且如果可以追究車主的責任,那麼就應該也追究生產摩托車廠商的責任,追究車主父母的責任,小偷父母的責任,如此循環往復沒有任何意義。

觀點二:鼓勵維權,但不鼓勵濫用訴權。

公民權益被損害依法維權的,應當值得鼓勵,但是作為維權者應當知曉維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麼,至少無論是法律人還是普通民眾都能憑直覺判斷出該案當中車主對於第三人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

濫用訴權不僅不會得到圓滿的結果,反而只會增加雙方的訟累,沒有意義<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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