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裡的“相關公眾”指哪些人?為什麼不是“社會公眾”?

作為商標的法律依據,商標法是申請商標時必須熟知的,但是商標法中的有些條文,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讀,比如相關公眾的概念,就是其中之一。

舉例:

1.《商標法》第十三條 馳名商標的保護

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的保護。...

2.《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商標法》裡的“相關公眾”指哪些人?為什麼不是“社會公眾”?

那麼,什麼是相關公眾?

《商標法》沒有太多的解釋,所以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有一個解釋:”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

這意味著,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即最終消費者;另一部分是與商標所標示酌某類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包括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這一相關公眾的範圍,不僅符合我國市場的實際情況,也與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規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商標法》裡的“相關公眾”指哪些人?為什麼不是“社會公眾”?

在我國,商標是否侵權以及申請註冊商標是否具有可行性都是以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基準。

商標是否對相關公眾具有欺騙性行為是判斷商標是否具有侵權行為的重要因素。人們對欺騙性的認識會因其認知水平、購買經驗等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不同主體作為欺騙性的判斷主體,得到的結論可能相去甚遠。

當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相關公眾”相較於社會公眾,以相關公眾是否容易產生誤認作為欺騙性的判斷標準,避免了因欺騙性門檻過低使某些標誌喪失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可能性。

《商標法》裡的“相關公眾”指哪些人?為什麼不是“社會公眾”?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因此,正確劃定相關公眾的範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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