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预案提高了解除预警条件

10月28日,记者由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新修订的《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正式印发。新版《预案》预警级别由原先4个级别,改为3个级别,总体降低了启动门槛,提高了解除条件。

苏州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预案提高了解除预警条件

按照新修订的《预案》,原先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4个级别,改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3个级别。将3个级别对应的启动条件分别由原先的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400、450以上,修改为预测未来48小时、72小时、96小时 AQI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650、800微克/立方米以上。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AQI均值达到450以上可启动红色预警。同时,将解除条件由实时AQI小于150、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改为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

预警启动程序方面,《预案》明确预警启动模式遵循“省级指令、市级响应”原则,当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可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管控措施也更加严格。《预案》明确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将铸造等行业纳入限产或停产的重点行业,明确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细化了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和扬尘防治措施;在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新增加了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明确了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的停用比例,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以及I级应急响应措施中新增柴油货车、部分船舶禁行禁航措施;《预案》其它各项管控措施也按照省预案做了相应调整。

此外,《预案》新增应急豁免规定,明确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

(本文作者系苏报融媒记者惠玉兰,编辑骆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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