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今天今日頭條給我推送一篇文章,論述內容說《尼布楚條約》是在打勝仗後,還割地,所以算是不平等條約。觀點和論據均無新意。現在官方也就是歷史教科書的觀點《尼布楚條約》是一個平等條約,為何網絡上層出不窮,老有人要把他說成是不平等條約呢?

下邊,我就用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看看《尼布楚條約》到底是不是屬於不平等條約嗎?

一、何為不平等條約?

說起不平等條約,這詞就是完全中國化的詞語。在國民黨還沒有取得政權,當時民國還是北洋政府的時候,國民黨領導人孫先生在1923年1月1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據說這是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不平等條約一詞。第二年元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一大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正式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1924年9月18日,國民黨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就宣稱“要求重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不平等條約說法,是國民黨在未取得政權的時候提出,認為清朝和民國的北洋政府簽訂的很多條約是不平等條約,所以提出等他們取得政權後,要重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但口號歸口號,國民黨通過武力的“北伐”取得政權後,並沒有馬上廢除以前與外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而且還是按以前條約執行。如在1937年七七事變後,日本全民侵華,國民黨政府還按以前的條約支付賠償款。按照李敖先生收集總結,國民黨自己跟日本、美國等也簽訂很多不平等條約。

那麼不平等條約是屬於國際法上的概念嗎?

我們先看下國際法由什麼組成?也就哪些算是國際法。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項: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不平等條約主要是中國提出,在後來國際上也有部分國家用過這個概念。但總體上說,尚沒寫入國際公約,也還沒有形成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可並實用的國際習慣法或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所以說還沒有形成定論。

現在中國國際法理論界部分學者認為,不平等條約基本上等同於強加條約。強加條約這概念則是屬於公認的國際法規則。

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指國際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下籤署的條約。強加條約的觀念最早在18世紀至19世紀時出現,最初的意思是指其中一方締約國的意志,因為受武力恐嚇等原因而未能被完全表達。傳統上,國際間締結條約的最基本原則,是條約被締結之後便應該被尊重(即拉丁文的pacta sunt servanda)。“強加條約”是對這基本原則的例外情況。但當時一般都認為,強加的條約並不等於條約無效。

一些西方國家不認為強加條約無效的理由是,他們認為戰敗時在武力之下籤署和約,是保障國家不受敵方完全踐踏的方法。倘若和約屬於強加而變成無效,戰爭中被打敗的一方只會失去締結和約,挽回維護權益的最後機會。

在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特別是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維護世界和平,避免戰爭,各國普遍認同使用武力強迫對方簽署條約的行為應被禁止。

在很多國家呼籲下,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作了如下規定:在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籤訂的條約無效,至此國際法中確定了強加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國際社會普遍已經認同:倘若條約是於非法武力(一般是指因自衛以外而的武力)之下訂立的話,它們應該是屬於無效的。

強加條約基本可以概況為兩點。(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2)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牴觸的無效。

但就此規定現在也有不同解釋,規定是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有的認為武力脅迫應該包括用經濟壓力,但有的認為不應該擴大解釋,只有使用武力的恐嚇才算威脅。

二、具體看《尼布楚條約》簽訂是否符合國際法要求

古代中原的國際觀與現在奉行國際法的國際社會完全不同,因為現在國際法是西方在國際交往中發起起來的。

古代中原就沒有平等國家的概念,古代中原認為除了中原以外的國家,只存在敵國和藩屬國。敵國就是跟中原處於戰爭的國家,多指跟中原處於戰爭狀態的北方民族。除了敵國,只要是跟中國來往的國家,都被寫為進貢,都認為屬於中原的藩屬國。甚至近代英國派使臣來,也被認為是來進貢。古代中原沒有平等國家的概念,自然也就從來沒有簽訂過符合現代國際法的條約。在和北方民族戰爭後,戰敗所簽訂的條約,或割地或賠償,或稱臣或和親,一般也被認為是權宜之策,沒打算長期履行。如果自認為有勢力的時候或是有好的時機,就可以隨時撕毀條約,再啟戰爭。

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如果不算明朝將澳門租借給葡萄牙,那麼雅克薩之戰,是清朝代表中國與西方國家的第一次衝突。

俄羅斯本是歐洲國家,在明朝末期開始進入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明崇禎五年(1632年),俄羅斯在西伯利亞東部的勒拿河流域建立雅庫茨克城。

清軍入關,八旗兵力很少,有的學者按八旗編制計算,認為入關八旗兵力是6萬。有的認為加上投降的明朝軍隊有十多萬。清世宗雍正帝在《大義覺迷錄》中說:“至世祖章皇帝入京師時,兵亦不過十萬。夫以十萬之眾,而服十五省之天下,豈人力所能強哉。”按雍正所說,算是比較官方數字,為不過十萬。

因為清朝兵力緊張。進入康熙,又發生三藩之亂,對遠東地區一直無暇顧及,這時俄羅斯建立了雅克薩城。

早在康熙初年的時候,已經有被俄羅斯控制的土著民族派人來,說有一股人拿火槍,要求我們交稅,請求大皇帝派兵保護。但因為當時大清軍事力量全部在中原平定三藩之亂,無暇顧及這裡。待康熙平定三藩之亂,才開始解決北部的俄羅斯問題。

清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1685年—1688年),清朝軍隊對俄軍佔據的雅克薩城所進行的兩次圍殲戰,所謂兩次,是第一次清軍取勝後,夷平雅克薩城。清軍班師以後,俄軍再度恢復建起雅克薩城。所以清軍進行二次圍剿。

客觀說,清俄雙方都沒有把這裡看作主戰場。這時候,沙俄主要的戰爭對手的是瑞典和奧斯曼帝國。這裡不是重點。而大清在平定三藩之亂後,準噶爾汗國才是大清國的主要對手,清朝軍隊主要也被安排防範和對付準噶爾汗國。

對於這次清俄戰爭,我們稱為雅克薩之戰,俄羅斯則稱為俄方稱之為1649—1689俄清邊境衝突。或許把這場戰爭看作是小規模的武裝邊境衝突更合適一些。

雅克薩之戰具體經過,大家在中學歷史課上都學過,這裡就不多說了。結局就是:在雅克薩城原有俄羅斯軍隊826名, 最後被打的只剩66人。俄羅斯要求撤出並進行談判。

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有人會說,既然清軍佔據優勢,為何不把俄羅斯軍隊全部趕走,連西伯利亞也給佔了?

這就要算一筆經濟賬,打仗就是打錢。清朝以十萬軍隊入關,已經算是蛇吞象了,兵力嚴重不足。此時俄羅斯對清朝不構成重要威脅,重要威脅來自準噶爾汗國。清朝每組織一次軍隊來圍剿俄羅斯軍隊,都是花費巨大。而俄羅斯軍隊就如打游擊,他們投入到這裡的總兵力並不多,但他們有較先進的武器,當地土著民族無法應付他們。只有派人數佔優勢的清軍把他們趕走。但清軍又沒能力長期在那些很少有人煙的地區駐紮,更別說再去佔渺無人煙又異常寒冷的西伯利亞。無力長期駐軍,俄羅斯軍隊被趕走後,等清軍一走,就又回來。如頑強的小強,軍事上打敗他們容易,但無法徹底消滅,總要擾亂你。

對俄羅斯來說,每次戰爭,也是要損失很多人,他們更希望通過實行和平,與清朝長期進行貿易往來,和平比戰爭有更多的贏利。

所以對雙方來說,和平談判解決邊境爭端,符合雙方利益。雙方為此在平等基礎上,簽訂《尼布楚條約》。雙方簽訂條約有滿文版、俄文版和拉丁文版,按滿文版稱《尼布楚條約》。按俄羅斯版稱《涅爾琴斯克條約》,這是大清國和俄羅斯帝國之間簽定的第一份邊界條約,也是大清國與現代西方國家締結的按照現代國際法規則簽訂的雙邊邊界條約,是為西方國際社會認可的國家邊境之始。

在上節說了,依照國際法強加條約理論,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但《尼布楚條約》是雙方平等簽訂,雙方戰爭已經結束,不存在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的情況。而且雙方簽訂條約的時候背景和具體內容並未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牴觸,所以從國際法上說,《尼布楚條約》是平等條約,不屬於不平等條約或是強加條約。

三、從國際法角度看,《尼布楚條約》中清國是否失去或是割讓土地

無論怎麼解釋,網上總有一種意見認為,《尼布楚條約》中清國失去或是割讓土地。現在的歷史教科書已經明確寫出今天中國的疆域是清朝奠定的,這就是說,清朝確定的疆域得到了國際社會認可。

歷史上,有很多龐大的帝國,比如亞歷山大帝國、羅馬帝國、查理大帝的法蘭克帝國、蒙古帝國、阿拉伯帝國、奧斯曼帝國等,沒有哪個國家聲稱要繼承某帝國而主張領土權力,即使真有人以此主張,也不被國際社會所認可。所以不等於歷史上某一時間點上佔有過,就可以作為主張領土的依據。

那麼哪些國際法上認為的領土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呢?

傳統國際法獲取領土的五種方式:先佔;時效;添附;征服;割讓。

其中的征服,是指一國通過合法戰爭,直接以武力佔有他國領土的全部或一部,並將其納入自己的版圖從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現在這項已經被國際法所擯棄。因為這一項存在前提的問題,即什麼算合法戰爭?現在一般認為通過二次世界大戰取得了國際社會認可的領土,算是通過合法戰爭取得。單方面的戰爭去侵佔通過領土,肯定是非法的,不被國際社會認可。

割讓,是一國根據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另一國。割讓分為強制割讓和非強制割讓。上邊就說了,強加條約,通過武力或武力威脅簽訂的條約無效,那麼依據武力或武力威脅而強制割讓土地是屬於無效的。非強制割讓是國家自願地通過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他國,包括買賣、贈與及互換等,強制割讓是不符合國際法,但非強制割讓,是符合國際法的。

現在國際法很多理論都是從古羅馬法引申來的,時效、添附原來均屬於羅馬法中的民法取得財產的方式,被引申到國際法,因與《尼布楚條約》涉及的領土問題無關,所以也就不做解釋。

重點是先佔,先佔最初也是羅馬法中一項取得民法所有權的方式,用在國際法上,先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先佔的對象必須為無主地,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被原屬國家明確拋棄。(2)先佔應為“有效佔領”:首先,國家應具有取得該無主地主權的意思,並要公開地表現出來,就是為國際社會所知道;其次,國家須對該地採取實際的控制,包括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機構,標示主權等適當的行動。

那麼《尼布楚條約》涉及的領土是否屬於中國按先佔原則取得?

先佔原則的前提條件是這塊土地是無主地。但遠東和黑龍江流域地區居住有土著民族,土著民族以部落形式生存,沒有建立國家權力機構,他們是什麼意見呢?

在中原史書上,這些土著民族也被寫為女真,但那是沒有經過現代人類學家考察,單憑寫史書的人根據收集到的有關資料主觀判斷的產物。

這些土著民族大多是屬於滿洲——通古斯語族的民族,但滿洲後金政權沒有把他們編入八旗,滿洲後金或是後來改稱的大清政府,基本是按照中原與蠻夷朝貢關係維持。也就是沒有按正常管理去要他們交稅或是服勞役。只是規定按一定期限提供貢品,而作為清政府還會給予大量的賞賜。

有的認為中原這種朝貢形式就是納稅,這真不一樣,納稅或服勞役是單方面無償的,而朝貢必須要給賞賜,賞賜的價值有的時候還超過進貢的價值。所以不能算是納稅,故有的學者應稱為朝貢貿易,把這種朝貢形式說成是一種雙方貿易更為客觀。

俄羅斯進入這個地區,就是按近代西方式管理,要求這些土著民族交稅。

對當地土著民族,不要用現代人覺悟要求他們,不要去講家國情懷。他們肯定是更願意自己無拘無束的生活,但外邊有強有力的政權來了,他們也會比較跟誰生活的更好一些。按上邊說的,俄羅斯要求土著民族交稅,當然可能是實物稅,就是繳納一定數量的動物毛皮。這些是單方的無償的。而跟清朝的朝貢貿易,是有回饋的賞賜。所以從土著民族自身考慮,肯定是更願意跟隨清政府的一方。但因為出現了與俄羅斯的糾紛,清政府也不再維持以前的朝貢貿易,改為對土著民族進行了行政管理,還會命令他們去協助打擊俄羅斯,於是這就出現一些土著民族不滿,又倒向俄羅斯一邊。

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當時就出了鄂溫克酋長根特木耳出走事件,這事件也是導致清俄雙方衝突的重要原因。根特木耳本來居住在俄羅斯控制區,但不願無償給俄羅斯交稅,於是跑到了清政府控制,清政府對於他的到來,是非常歡迎,給了大量賞賜。但此時清政府已經意識到按中原傳統的朝貢貿易,不能對這些土著民族進行有效管理,於是把他們編制為3個佐領進行管理。1667年,清政府命令根特木耳去摧毀在黑龍江邊俄羅斯人建立的呼瑪城堡,結果根特木耳藉機逃跑到俄羅斯一邊。清政府為此向俄羅斯索要根特木耳,由此引發俄羅斯派使團解決此事,進而談判簽訂《尼布楚條約》的事情。

通過這件事,就可以看到土著民族是有自己利益,他們本意是不願意歸順別人管轄,但同時出現兩個強有力政府情況下,他們會考慮去哪一方更有利益。如果清朝還是用朝貢貿易方式對待他們,他們當然認為來清朝這邊生活好。但清朝此事已經意識到朝貢貿易不屬於有效管理,所以對他們進行行政管理編制,編制為3個佐領。而且要求他們繳納實物稅,繳納貂皮,而不在按朝貢貿易那樣給付賞賜,已經純粹是納稅了。

清政府按現代國際法要求進行有效管理,違背了這些土著民族想跟原來一樣自由自在的生活,而且清政府還派給他們軍事任務,去摧毀俄羅斯人的城堡。這樣的生活方式已經與在俄羅斯一方沒有區別,而在俄羅斯一邊生活有一方面好處,就是那裡的貂多,更容易得到貂皮。同樣被別人行政管理,當然願意去自然生活條件好一些的俄羅斯一方。所以出現了鄂溫克酋長根特木耳出走事件。

按照國際法傳統的先佔原則,前提是無主地,如果當地土著人沒自己政權,但有土著民族居住,應該徵求這些原著民族意見。但現實中,很少有國家會去徵求原著民族意見。

那麼再繼續看先佔原則要求的第二條件,按國際法要求,就是發現無主土地還不行,必須是“有效佔領”。什麼算是有效佔領?一是宣誓主權,二是對該地採取實際的控制,包括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機構,進行有效管理。

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傳教士張誠繪製的清朝東部邊界劃界地圖

對《尼布楚條約》涉及的土地,現在一般說中國從唐朝開始進行管理。但唐朝的時候滿洲地區是渤海國,而黑龍江流域及以北的地區是黑水靺鞨居住,黑水靺鞨不願意被渤海國控制,與唐朝進行了朝貢貿易往來,想借助唐朝力量來抵消渤海國。為此渤海國還派軍隊攻打唐朝。

唐朝與黑水靺鞨隔著渤海國,不可能對黑水靺鞨進行有效管理。而且渤海國公然與唐朝開戰,唐朝也無力去管渤海國對黑水靺鞨入侵。

一般認為渤海國的中後期已經實際上控制了黑水靺鞨,但控制管理什麼程度,以及北部邊境在哪,因為渤海國自身檔案資料失傳,已經不可考。但從渤海國多次組團去日本,派去有渤海國官員還有一些部落的酋長或代表,這一方面說明這些部落被渤海國控制,另一方面也說明這些部落還保持相當大的自主性,所以才派出自己的酋長或代表。

至於遼朝,對女真分熟女真,生女真,直接有效管理的部分稱熟女真,而不直接管理,僅按中原朝貢貿易方式維持關係,是生女真,黑龍江流域及其以北均是生女真。所以遼朝對這些地區,也沒有進行有效管理。金朝、元朝,對那些地區,也基本是隨俗而治,並未設立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有效管理。明朝就更沒有進行管理,設的所謂衛所,均是羈縻機構,沒有派官吏,還是女真自己管理。按明朝官方修的《大明一統志》,把女真和日本、朝鮮都放在外國志裡。而且設置邊關和邊牆,防範女真。

那麼清朝對那些地區管轄,上邊也提到,入關和入關初期,對那些邊遠地區是按照中原的朝貢貿易方式,只是出現了俄羅斯問題,在根特木耳出走事件就可以看出,是後來才開始進行有效管理。故所說的因《尼布楚條約》失去土地之說,是不符合國際法的。

在國際法上,怎麼看待《尼布楚條約》及相關領土問題?

《尼布楚條約》滿文版

結語

最後再談幾個上邊沒談到的問題

1、從有效領土和經濟利益上看《尼布楚條約》

俗語有話好鋼用在刀刃上 ,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兵力和財政上都有限,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就清朝而言,要綜合考慮大局,把主要軍事力量和財政用在什麼地方,價值最大。清朝入關階段,面對爭奪中原土地,中原土地的價值肯定要大於對遠東地區的爭奪。

在平定三藩之亂後,面臨最大威脅來自準噶爾汗國,涉及到不僅有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利益,而且也涉及到新疆青海、西藏等地區,其區域廣泛。而且如果準噶爾汗國強盛,不僅上述地區盡其所有,而且大清自身都存在安危。所以從面積廣泛和對國家安危這些大事衡量,顯然這些要比人煙稀少、異常寒冷的遠東地區更為重要。所以當時清政府自然要把兵力和財政主要用在對方準噶爾汗國。

就現在談到比較各國的領土面積,一是比實際領土面積,還有一種是比較有效領土。有效領土面積指的是國家的領土範圍內適合讓人類生活和生產的領土。俄羅斯佔據的西伯利亞遠東,異常寒冷,並不適合人類生活。從有效領土比較,目前中國面積要多於俄羅斯。古代人即使不懂現在說的有效領土概念,但也會算經濟賬,佔領那些地區要耗費的軍事開支、設立行政管理機構要行政開支,需要支出的費用遠高於可能得到的稅收。

沒有跟俄羅斯爭奪遠東,而把主要軍事兵力和財政開支用於對方準噶爾汗國,經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努力才徹底解決了準噶爾汗國問題,最終將對蒙古實施有效管理,而且將新疆、青海、西藏等納入版圖。

清朝把上述那些領土納入版圖,是符合國際法要求的有效佔領,就是駐紮軍隊、派遣官吏、收取稅收。而不是以前中原王朝說的朝貢貿易或是設立名義上的羈縻機構。以前中原王朝對民族地區,即沒有駐紮軍隊,也沒設立行政機構,派遣官吏,沒有收取稅收,所以不算國際法上認為的有效佔領。

2、《尼布楚條約》存在不清晰問題,以及清朝在其後沒有對邊境地區加強管理

雖然說簽訂《尼布楚條約》,是第一個符合近代國際法要求的平等條約,但也存在問題。

《尼布楚條約》存在最大問題就是對邊境劃分上還不清晰,不僅有待議地區,而且還存在表述上出現歧義的地方,以及沒有明確的地區。比如現在我們畫清朝版圖是將庫頁島劃歸在版圖內,但《尼布楚條約》並未明確提到庫頁島,當時俄羅斯人還不知道有庫頁島,清朝當地人知道有庫頁島,但派去談判的官吏可能不知道庫頁島,所以在《尼布楚條約》沒有明確庫頁島等地歸屬。在以後雙方簽訂的《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既沒有明確《尼布楚條約》規定待議地區的歸屬,也沒有寫《尼布楚條約》沒有提到的庫頁島歸屬。

簽訂《尼布楚條約》以後存在的問題,雖明確了一些地區邊境,但清朝沒有按現在管理邊境線那樣派軍隊守衛,對邊疆地區還是疏於管理。

清朝雖對當地土著民族進行行政編制和收稅,但主要還是當地土著民族酋長自己管理,清朝可能是兵力和財政的問題,雖說比其他朝代來說,是加強了管理,但就國際法的有效佔領來說,清朝對一些地區管理還是不嚴格。正因為還是缺乏嚴格管理,給了俄羅斯在晚清的時候,強佔一些土地,有了可趁之機。

俄羅斯一方對簽訂《尼布楚條約》內容,事後也非常不滿意,現在俄羅斯歷史官方觀點也認為他們是迫於大清國的軍事壓力,把本來已經佔有的黑龍江流域的土地又失去了。所以在晚清國力削弱後,俄羅斯強迫清朝簽訂《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

作者富察春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