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 何為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代理訂立合同?

【普法課堂】 何為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代理訂立合同?

1.關於民事權利能力。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換言之,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是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民事權利能力,屬於法律上的確認,它不以民事主體是否實際行使民事權利來決定其是否擁有民事權利能力。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關於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所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以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即民事主體只有在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情況下,才可能有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等於一定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民事主體通過實施民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二是民事主體對其實施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民事行為能力中的“能力”,主要是指民事主體的認知能力,即思維正常與否,是否具備認識能力、判斷能力,是否具有辨別是非和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三種情況。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達到一定年齡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實施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三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達到一定年齡但又未成年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認知水平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監護人實施或者徵得其同意。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區別,賦予不同情況的自然人以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目的是更好地保護相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實施民事活動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其成立時產生,到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機構或者代理人來實現。需要注意的是,與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在範圍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取決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關部門對法人設立等的審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範圍是不同的。在一般情況下,法人的業務範圍或者經營範圍就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範圍。此外,按照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1999〕19號文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3.關於代理訂立合同

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屬於民法中的代理。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屬於委託代理,即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而產生的代理。委託代理是代理中適用最多的一種形式,除具有人身關係性質的民事活動外,一般民事活動都可以通過委託代理進行。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委託代理中,委託代理人必要時可以將受委託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項再委託給其他人辦理,即轉委託。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委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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