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貢酒公司註冊“年份原漿”商標維持有效 五糧液提異議被駁回

古井貢酒公司申請註冊了“年份原漿”商標,五糧液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訴爭商標“年份原漿”有效的裁定。五糧液公司不服,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10月2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古井貢酒公司註冊“年份原漿”商標維持有效 五糧液提異議被駁回

五糧液公司:古井貢酒公司獨佔“年份原漿”商標擾亂競爭秩序

2009年12月,古井貢酒公司提出“年份原漿”商標的註冊申請,2016年12月,古井貢酒公司申請的“年份原漿”商標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蘭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飲料)、黃酒”等商品上。但五糧液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商標無效宣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年份原漿”商標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予以維持。後五糧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五糧液公司訴稱,“年份原漿”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的情形,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年份原漿”也並未經過使用具備相應的顯著特徵。經查詢,存在眾多僅有“年份”、“原漿”、“年份原漿”文字的商標均已被駁回成為無效商標,其中包括古井貢酒公司申請註冊的一系列“年份原漿”商標,這足以說明“年份”、“原漿”這兩個常用詞語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均不具有顯著特徵。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此外,“年份原漿”文字本身會對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且古井貢酒公司在其申請註冊後的行為存在虛假宣傳,已構成“欺騙公眾”,進而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年份原漿”目前已被眾多酒類企業在商品描述或名稱中大量使用,訴爭商標的註冊將會使其他同行業在使用“年份原漿”這一詞彙時受到極大限制,已生產銷售的商品也將面臨權利糾紛,古井貢酒公司明知這些情況仍然註冊訴爭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訴爭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古井貢酒公司獨佔“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也會擾亂原有公平的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古井貢酒:“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僅是營銷概念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認定,“年份原漿”經過古井貢酒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顯著識別特徵,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問題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對“年份原漿”商標裁定予以維持。

古井貢酒公司則辯稱,其提交的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關於《年份原漿》一詞的說明證據證明,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作為專業性的行業組織,對“原漿”一詞的意見明確,強調“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

此外,根據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漿”商標所獲榮譽、“年份原漿”商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年份原漿”商品廣告合同及發票、廣告照片、“年份原漿”宣傳資料、“年份原漿”大量維權證據等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徵。

法院:“年份原漿”標誌本身或其構成要素並無特殊含義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酒類商品上,單純用作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但是該商標經過古井貢酒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其作為商標註冊用以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特徵。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駁回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五糧液公司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認為,“年份原漿”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酒類商品上,一般不會導致公眾對相關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因此,五糧液公司有關該商標應宣告無效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年份原漿”標誌本身或其構成要素並無特殊含義,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也沒有證據表明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同時,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該商標的申請註冊採用了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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