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案例丨走私案被控逃稅千萬,終以百餘萬定罪獲刑二年

辯護人在接案後,從證據和事實入手,通過認真審查案卷,以現有證據推翻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從而為案件的改判奠定證據和法律基礎。為被告人爭取到最大的利益。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陸某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進口普通貨物和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獲取非法利益。檢察機關認定陸某的行為構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廢物罪,依據我國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陸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承辦過程:

一審結束後,被告人陸某的家屬聘請王雪莉律師擔任陸某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王律師通過多次會見被告人陸某,並分析研究本案卷宗材料,王律師認為認定被告人走私偷逃稅款千餘萬的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改判。法院採納了王律師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發回某人民法院重審。某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再審。庭審期間,王律師大量運用公訴方的證據材料否定了檢察機關對陸某偷逃稅款千餘萬的指控。

承辦結果:

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法院採納了王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陸某偷逃稅款百餘萬,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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