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社會保險,還能要求經濟補償嗎?為什麼?

石福晉


如果是勞動者自願放棄了繳納社會保險,而後勞動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經濟補償金,對這種行為,我個人在內心中是極度鄙視的。

但是,雖然我看不慣這種無信行為,但是我們還要以法規、法律為準繩,畢竟很多時候合情不一定合理,也不一定合法。

首先,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任務單位和部門都不能違反。

第二,由於這是法定責任與義務,不僅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者亦需遵守。《勞動合同法》26條是明確寫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個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是無效的。

從前面的第一條與第二條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那麼,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我們來看第三點。

第三,雖然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是無效的,但是,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將不會得到支持。為什麼這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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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如果是用人單位主觀原因未繳社保,那麼肯定是有責任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行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由於是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並沒有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雙方應該遵循誠信實用的原則,而勞動者已經承諾放棄社保,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失去了最起碼的違誠信實,於理於法要求補償是沒有依據的。

所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不能要求經濟補償。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同時個人部分也需勞動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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