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徵收,違法拆除的損失誰來賠?怎麼賠?看最高法案例

最高法院案例 : 房屋土地徵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導致損失的賠償

【裁判要旨】

在房屋、土地的徵收過程中,因相關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導致被徵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受到損害的,為了確保被徵收人因相關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行為而導致財產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少於行政機關合法徵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補償,相關行政機構應該依照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對被徵收人作出行政賠償,這一做法是國家賠償法關於“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

房屋土地徵收,違法拆除的損失誰來賠?怎麼賠?看最高法案例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8578號

經過審查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利益的,受害人有權利向有關部門取得賠償。第三十二條又規定,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為支付賠償金。第三十六條第(四)、(八)項規定,侵犯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對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原則上應該依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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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收房屋、土地過程中,對因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導致被徵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受到損失的,為了確保被徵收人因相關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行為而導致財產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少於行政機關合法徵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補償,相關行政機構應該依照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對被徵收人作出行政賠償,這一做法是國家賠償法關於“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

一、二審判決,對星城公司作出行政賠償,依照長沙市土地徵收補償的標準進行,該法律並沒有不當之處。但是星城公司主張,在二審判決確定賠償款時,應該按照103號令和23號通知規定,應該支付延期的過渡補助費。然而,103號令附件“關於企業房屋補償標準”表4-3中,根據相關規定,根本沒有所謂的“延期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的規定的標準為,鄉(鎮、街道)、村企業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25元,過渡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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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1102AHDA號估價報告中,已經很清楚的把2年的過渡補助費計算在內,也就是說二審判決賠償金額已經包括了24個月的過渡補助費。星城公司要求依照103號令和23號通知規定,增加“延期過渡補助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以此為原因申請審批,本院是不會批准的。

從上文中可知,星城公司申請的增加“延期過渡補助費的情況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長沙市星城 傢俱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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