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豈容買賣,小心攤上大事!

【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釋法 | 銀行卡豈容買賣,小心攤上大事!

【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釋法 | 銀行卡豈容買賣,小心攤上大事!
【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釋法 | 銀行卡豈容買賣,小心攤上大事!【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釋法 | 銀行卡豈容買賣,小心攤上大事!

某日,王某到酒吧喝酒,正巧碰上有過數面之緣的小吳,聽說小吳賣過銀行卡,這讓他想起,之前有個網友路某曾經問他有沒有辦法搞到銀行卡。王某靈機一動,和小吳談妥,以一張銀行卡80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

之後,王某將該銀行卡以一張950元的價格轉賣給路某,並指示小吳將準備好的銀行卡直接寄到路某處。就這樣,他一張銀行卡淨賺了150元。

【检察官微课堂】检察官释法 | 银行卡岂容买卖,小心摊上大事!

自2019年3月至9月,王某通過這種方式收購他人銀行卡7張,後在網上轉賣獲利2100元。

買賣銀行卡的危害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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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通過網絡渠道買賣銀行卡以及身份證、網盾、手機卡、開戶資料等與銀行卡相關的資料,形成銀行卡收購、銷售、使用的“灰色產業鏈”,為洗錢、逃稅、電信詐騙、網絡賭博、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滋生土壤,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所以,必須重拳打擊!

近日,王某一案經檢察院審查後,決定以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王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王某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不能買賣他人的銀行卡。那麼,如果是自己的銀行卡呢?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因為銀行卡內存儲了很多涉及個人信息的資料,如果出租出借,會給自己帶來不可預料的信用風險。如果貪圖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出售的銀行卡很可能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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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和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以免因為貪圖小利小惠而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的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或髮卡銀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效打擊犯罪分子,自覺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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