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岂容买卖,小心摊上大事!

【检察官微课堂】检察官释法 | 银行卡岂容买卖,小心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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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某到酒吧喝酒,正巧碰上有过数面之缘的小吴,听说小吴卖过银行卡,这让他想起,之前有个网友路某曾经问他有没有办法搞到银行卡。王某灵机一动,和小吴谈妥,以一张银行卡8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

之后,王某将该银行卡以一张950元的价格转卖给路某,并指示小吴将准备好的银行卡直接寄到路某处。就这样,他一张银行卡净赚了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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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3月至9月,王某通过这种方式收购他人银行卡7张,后在网上转卖获利2100元。

买卖银行卡的危害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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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渠道买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与银行卡相关的资料,形成银行卡收购、销售、使用的“灰色产业链”,为洗钱、逃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所以,必须重拳打击!

近日,王某一案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王某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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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不能买卖他人的银行卡。那么,如果是自己的银行卡呢?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为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如果出租出借,会给自己带来不可预料的信用风险。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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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因为贪图小利小惠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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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新作为,

创造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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