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到底還沒還,收條真偽誰來給我證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因為資金困難,朋友們往往會相互借款。這樣既解決了借款人的資金緊張問題,又增強了彼此信任感。但是也有因為朋友間的借款鬧得不歡而散。歸根結底就是因為是朋友,往往礙於面子或放鬆警惕,雙方不籤借款合同甚至不打借條,最終產生糾紛鬧上法庭。接下來,我們來看一個案例,來談一談還錢,看看朋友間的收條誰來證明?

張某向魏某借款10萬元,因雙方在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二人對薄公堂。訴訟中,原告魏某要求判決被告張某按借條載明的金額歸還借款,張某答辯稱已經歸還了3萬元借款並提交了有魏某簽名的收條,但魏某否認其曾出具收條,認為收條系偽造,收條必須進行司法鑑定。

錢到底還沒還,收條真偽誰來給我證明?

那麼,收條真偽由誰來證明,該由誰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呢。

舉證證明責任包括兩個相區別、相關聯的概念,即行為證明責任和結果證明責任。行為證明責任是從提供證據的角度,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有提交證據的行為。結果證明責任是從證據是否能夠“說服法官”角度,要求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能證實自己主張,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錢到底還沒還,收條真偽誰來給我證明?

關於行為證明責任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錢到底還沒還,收條真偽誰來給我證明?

換句話說,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原告主張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存在,所以其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構成提交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被告答辯已經歸還部分借款,實質為主張法律關係變更,依法應提交歸還借款的收條、轉賬憑證等證據。現被告提交了有原告簽名的收條,其已經完成行為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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