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庆5号丨二次酒驾、二次超员,怎么被处罚了一次还是不吸取教训呢?](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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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省公安厅紧扣主题主线、聚焦主责主业,周密部署了“迎庆”系列专项行动“五场战役”。现在,四川公安机关已经正式启动“迎庆5号”专项行动,围绕“守卫核心圈”和“守牢主阵地”两个战场,打响了“迎庆”系列专项行动“总攻战役”。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坚决贯彻落实厅党委“迎庆”系列专项行动总体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迎庆5号”攻坚战役,全员不放松、强管理,路面管控强治理,开展了多方面重点治理工作,全市各地道路交通环境越来越安全、有序。
在近日的重点违法行为查处里面
发生了多起行政拘留案件
不得不说
个个都是“人才”....
肇事逃逸
2019年10月20日03时08分,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名山城区茶都大道玉管处外时,与同向由肖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和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和杨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抱侥幸心理选择了逃避。伤者肖某经名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0日05时20分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过名山交警调查取证,最终李某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和心理压力下,知道自己难逃法网,交代事故的过程。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次酒驾(一)
2019年09月24日00时19分许,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雨城区雅州大道(魏家岗路口)进行夜查时,一辆车牌号为川TKAxxxx的小型轿车驾驶员卢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对其进行手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违法行为人卢某某,雨城区凤鸣乡大元村人,于2015年11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卢某某被查获后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卢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三日和罚款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次酒驾(二)
2019年9月27日20时41分,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雨城区南坝中街进行夜查时,一辆车牌号为川TMxxxx的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对其进行手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社区人,于2018年09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陈某某被查获后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和罚款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三)
2019年9月29日00时31分,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雨城区南坝中街进行夜查时,一辆车牌号为川TF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余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对其进行手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结为4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违法行为人余某某,雨城区南郊乡南坝村人,于2017年10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余某某被查获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和罚款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超员
2019年10月2日上午,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双石镇查获一起面包车超员违法行为。经查实,该车辆已是第二次超员,而距离上一次超员被处罚才过去一周。
2019年9月25日上午,朱某某驾驶川TJJ029号面包车在双石镇第一次因为超员比例达57%被芦山大队处以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其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
2019年10月2日10时许,朱某某不知悔改驾驶川TJJ029面包车第二次超员被巡逻民警查获,本次超员比例达14%民警依法对其作出了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其涉嫌非法客运的行为已移交县运管所调查处理。
No.1
关于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后,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No.2
二次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丨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名山交警大队、芦山交警大队
编辑丨雅安交警·警察公共关系暨融媒体矩阵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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