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鐵路人不能踩的紅線在這裡

都說鐵路系統不會開除人,那是你不瞭解它,想要安穩的工作生活這些底線不能越!

解除合同!鐵路人不能踩的紅線在這裡

一、違反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用人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以欺詐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發生一般A類事故和較大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者,或發生非人員重傷的一般B類事故但性質和情節嚴重的全部或主要責任者。

6、發生重大路風事件的主要責任者,或發生嚴重路風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主要責任者。

7、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8、連續曠工十五天及以上,或一個週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天及以上,在用人單位規定的十五天期限內仍未返回上班的,以及在用人單位規定的期限內返回上班後又曠工的。

9、受留用察看處分期內又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

10、因賣淫、嫖娼等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或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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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都是鐵路人的大忌,為了安穩的生活不要輕易觸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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