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這事兒,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頻發(還都是一些嚴重的暴力型案件),但最終因為法律的規定,這些未成年人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每當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網友們都聲情激憤的開始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為是它保護了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是它縱容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犯罪這事兒,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

但事實上 ,真是這樣嗎?

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先來看看讓未成年人免於刑事處罰的主要規定:“年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犯罪的,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也就是說: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該條主要是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除此之外,在任何其他法律中都沒有見到相關的規定,即便是有,也只是對該規定的引用和延伸,其本身是沒有法律的強制性效力的。

與此同時,我們再來看看那“為人詬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究竟是規定什麼的,為什麼羅律說與它無關呢?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宗旨是保護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在德智體美等全方面的發展一共分為七章,其主目錄分別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

家庭保護規定的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和撫養義務;為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關注未成年人的思想變化,及時提供有效的引導;尊重未成人的意願和權利;當出現不能及時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時,要及時委託其他人履行監護義務。

未成年人犯罪這事兒,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應該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尊重未成年人的尊嚴;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結合未成年學生的實際狀況,提供相應的教學和心理輔導、社會指導;促進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

社會保護是指全社會的各級機構應該樹立尊重、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愛、關心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於各級政府應該投入相關的財力、物力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各級文藝出版機構應該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中小學校附近不能有營業性的歌舞廳,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等。

司法保護是指當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各級司法機關應該積極介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該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保護其權益,比如詢問時須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員在場,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等。

未成年人犯罪這事兒,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

法律責任是指學校、監護人、司法機關、社會的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時候,應該受到的處罰或者追究的責任。

以上即是未成年保護法的主要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社會各級機構負有的責任和義務,與未成年人犯罪時免於刑事處罰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如果說真正有不符合社會實際狀況之處,需要修改的,那也是《刑法》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社會公眾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誤解太深,希望這篇文章能對消除這種誤解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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