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拆迁后消极不“选房”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拆迁后消极不“选房”如何处理

【案情】

被告蔡某原系某村村民,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被众多债权人多案起诉到法院,系列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蔡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蔡某均未按判决履行。尔后,蔡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纷纷在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恰逢蔡某位于农村的房屋列入拆迁计划,蔡某也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拆迁补偿方式为实物、货币组合补偿,即“又拿房、又补钱”。由于安置房正在建设过程中,并不符合交付条件,拆迁协议只明确蔡某享有一定面积的安置房,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房号。法院依法向拆迁部门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求拆迁部门协助扣留蔡某的补偿款及仍在建设中的安置房。

后安置房建设完毕符合交付条件,蔡某却由于债务越来越多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其他被拆迁人纷纷到拆迁部门核算、选房、接收钥匙,蔡某消极不“选房”的行为,致使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安置房的措施没有具体准确的指向,即无具体的房号,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司法拍卖。面对已经符合交付条件的安置房,执行人员、众债权人明知道其中有几套安置房属于蔡某,却无法进一步采取司法拍卖的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众债权人情绪激动,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行程序中,被拆迁人下落不明、外出躲债等情况下,故意或因其他困难无法前往拆迁部门“选房”情况下,法院能否在使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替”被执行人确定“房号”并进行司法拍卖。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绕过被拆迁人径行确定“房号”进行拍卖,即使确保了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也不行。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安置房系不动产,虽然并未交付被拆迁人,但具有“准物权”属性,法院绕过被拆迁人径行确定拆迁安置房“房号”,侵害了被拆迁人的物权。且被拆迁人下落不明,如果被拆迁人对法院选取的楼号、楼层、房号、采光不满意,法院确定“房号”的行为对被拆迁人而言,没有救济渠道。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外出躲债等情况,致使其无法前往拆迁部门“选房”,在确保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确定“房号”进行拍卖并无不可。即使被执行人自行“选房”,无论是自行“选房”还是法院“选房”,“选房”行为具有过渡属性,不是为了让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安置房,而是将所选“房屋”交由法院拍卖处置,将“房”变成“钱”,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所以只要确保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即使被执行人消极不“选房”,法院可以依职权绕开被执行人确定安置房房号。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即被法院查封的安置房符合交房、处置条件情况下,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外出躲债等原因,致使其无法前往拆迁部门“选房”,造成拍卖安置房存在现实困难的,在确保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的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安置房具体坐落,并对选定的安置房进行公开司法拍卖。

1.虽然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安置房系不动产,具有“准物权”属性,但在未交付被拆迁人之前,具有交付条件的安置房并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在某种意义上,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执行人的预期可得利益,属于债权。

2.在确保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执行部门可以提前引入询价评估机构,对符合交付条件的所有安置房进行询价评估,由独立的询价评估机构确定安置房中价值最大者,作为确定“房号”的依据,并未侵害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

3.法院在确保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确定“房号”,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确定“房号”,而确定“房号”,而是为下一步挂网司法拍卖作准备。申请执行人也不是对由法院确定“房号”的安置房直接接受房屋实物抵债,而是对经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安置房的拍卖成交款项进行受偿。

4.关于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为使被拆人利益最大化,已经提前引入询价评估机构确定了具有最高市场价值的房屋,以此评估价格进行公平公开的司法拍卖,对全社会、全市场都是开放包容的,最终的房屋成交价格也是经过市场充分检验的。被拆迁人如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以提出国家赔偿。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使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是否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可以由国家赔偿进行审查,并未剥夺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

综上,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这是保障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必然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无论被执行人通过暴力抵抗、转移财产等“积极”作为方式抗拒执行,还是通过不签字、玩消失等“消极”作为的方式躲避执行,法院均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享有的物权、债权等财产性权益。如仅因被执行人消极不“选房”而在事实上阻却了强制执行,这将不利于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不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在提前引入询价评估机制、规范依法公开司法拍卖、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确定“房号”进行司法拍卖,拆迁部门应当根据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执行。

2019.10.25《江苏法制报》 作者:开发区法院 王海忠 杨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