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保護慘死的10歲女孩?惡徒的背後是誰在縱容?

大連10歲女童被13歲劣跡斑斑的少年蔡某凌辱殺害,但因為蔡某不滿14歲,只能是收容教養。據說,這兩天調查期間,蔡某每天都被父母領回了家,在巨大輿論壓力之下,24日才被公安機關正式收容教養。

誰來保護慘死的10歲女孩?惡徒的背後是誰在縱容?

有媒體報道稱,蔡某劣跡斑斑,此次犯案更是處心積慮,蓄謀已久,而法律對案犯蔡某的處置卻不算重,這再次激起了普通人的激憤以及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質疑與譴責。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法的關鍵時期,類似的事件再次提醒我們,那些一味強調保護未成年罪犯的人,不要只是站在道義高地沽名釣譽,必須嚴懲,以嚴厲的懲戒震懾未成年罪犯,以最大程度保護受害者!

當然,我們也需要深刻反省背後的社會原因與家庭原因,才能長治久安。

下文是我三年前所寫,今天看來,仍然有必要再次高呼:儘快修法!每一位家長要負起責任!

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歲,

殺人不必償命!

惡徒的背後是誰在縱容?

山東東營一位14歲的學生在學校手刃同學致死的案子進入人們的視線。原因是在檢察院的抗訴下,這位原判有期徒刑17年的未成年殺人者被重判為無期徒刑,引來一片叫好聲。

這位行兇的學生案發時只有14歲,還在捅死同學前5個月,捅傷另外一個同學,致其重傷。舊案未了,又犯新案,如此大膽的原因,就如兇手所說: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歲,殺人不必償命。

誰來保護慘死的10歲女孩?惡徒的背後是誰在縱容?

此類案子屢見不鮮。今年1月,廣州一10歲女生被姦殺,案犯韋某很快被抓獲,而且此人早就是惡行累累的慣犯。2010年,韋某故意殺人,因未滿14週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釋放。2011年,韋某再次故意殺人致重傷,但僅被判6年有期徒刑。在他剛剛釋放不足3個月的時間裡,韋某再次犯案。

今年7月,廣西岑溪市一13歲少年一次殺害3名兒童,最後因為不足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被送到少管所,執行3年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愈演愈烈,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視。

首先是家長與家庭教育的問題。

一個問題孩子的背後,一定有一個問題家長或者問題家庭。一位教育工作者曾激動地表示:每一個未成年人罪犯背後都有一個混蛋家長或者混蛋家庭。

2015年6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發佈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對308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調查顯示,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監護人或照管人的管教,而這些監護人和照管人中,保持婚姻關係的佔59.9%,近四成的被調查對象家庭不完整。

家庭教育的缺失還只是表面原因,更為可怕的是錯誤的教育理念。現在,從學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再到社會輿論,普遍對孩子過度驕縱,沒有懲戒,讓孩子們養成了“犯錯沒有成本”的習慣。

近40年來,在對西方先進教育理念的歪曲理解下,一些專家與社會輿論錯誤地強調對學生無條件無原則的保護,過分強調尊重與個性,學生的日常管理也完全禁絕了包括體罰在內的一切懲戒手段。學校教育只剩下賞識、鼓勵,“莫有不是的學生”,學生頂撞甚至辱罵毆打老師的事情屢見不鮮,老師不敢管不願意管的現象普遍存在。

誰來保護慘死的10歲女孩?惡徒的背後是誰在縱容?

更糟糕的是,這種錯誤觀念在社會上大行其道,誤導了很多家長,“嚴格管教”成了落後教育觀念的代名詞,沒有原則的縱容成了尊重個性的先進代表,很多家長對孩子百般呵護,甚至溺愛驕縱,把粗魯、沒有教養當個性,讓犯錯沒有了成本,孩子暴戾之氣日盛。

2014年6月,河北蔚縣,11個未成年人圍毆一位8歲同學致死,最後因為施暴者均不滿14歲,沒有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未受到任何懲戒,只是被家長領回家了事。記者前去採訪,在鏡頭面前,行兇者之一流下了複雜的眼淚,而這時,在鏡頭前一直沒有表達任何歉意的父親卻抱著兒子安慰道:不要怕,有爸爸!

沒有了法律的懲戒,還有這樣的父親,這樣的教育,他怎能不會第二次犯錯?對孩子的每一次過度保護,都是家庭、社會、法律在鼓勵孩子犯更大錯誤,陷孩子於萬劫不復。

另外一個顯性因素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罪犯過度保護,不僅沒有了懲戒,更是直接慫恿甚至鼓舞了更多的犯罪。就如開篇那位14歲少年,他知道法律拿他沒有辦法。

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現象日漸突出,已經引起社會各方的憤慨。降低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加重處罰未成年罪犯的呼聲此起彼伏。許多人甚至形容《未成年人保護法》為鼓勵縱容青少年犯罪的惡法。

一些法學專家與教育專家盲目學習西方,反對加重處罰,理由就是人之初性本善,青少年罪犯也是受害者,而且刑事處罰會讓他們背上一輩子的標籤,只能讓他們破罐子破摔,因此需要手下留情。

其實,第一,西方對未成年人罪犯的保護不是無條件的,是在系統懲戒與社會矯正的前提下保護,在很多時候,西方恰恰比我們的懲處更嚴厲(比如剛剛被判決的洛杉磯中國學生凌辱同學案)。而我們只學其一,卻忘記了其他配套懲戒措施,導致我們往往對未成年人罪犯一放了之,包括殺人這種重罪。

誰來保護慘死的10歲女孩?惡徒的背後是誰在縱容?

第二,法律對這個社會最重要的作用是用嚴厲懲戒來威懾所有違規者、違法者,讓你不敢,所謂殺雞給猴看。上面兩個案例典型地說明了相關法律對青少年過度保護的負面效應:如果沒有法律嚴厲的懲戒,犯錯成本很低,甚至沒有成本,只會鼓勵縱容他們有第二次、第三次犯罪。

這不是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鼓勵他們繼續做惡。東營這位14歲的罪犯,無非把心裡的話說出來,激起了公憤而已。

更重要的是,這種沒有原則的保護,帶來更多的是惡劣示範,不僅是給當事人,而且很容易輻射至周邊的人。在沒有網絡的時代,這種負面效應還只存在一定範圍內,但是在網絡時代,這種負面效應明顯在放大,鼓勵縱容了更多孩子效仿。也就是說,可能在挽救一個人的同時,卻鼓勵縱容了更多的青少年做惡,戕害了更多的人。孰輕孰重,利害分明。

亂世用重典,在目前的情況下,即便是治表的手段,給予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者以嚴懲,刻不容緩。此起彼伏的未成年人連續惡性犯罪已經給我們敲響了刺耳的警鐘。

當然這還不夠,從長遠看,我們需要從另外一個維度“治根”。在加強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的同時,更需要釐清正確的先進教育理念、家教理念,對目前被一些被歪曲的教育理念進行撥亂反正,對孩子從小嚴格管教,多些原則、懲戒,少些縱容、賞識、溺愛,進而少一些“糊塗”、“混蛋”父母。

我更憂慮的是,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我們不只是在過度保護未成年人罪犯,甚至是在無條件無原則地包容違法行為。

社會輿論也習慣於為違法者找有情可原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卻對執法者的嚴格執法百般挑剔,動輒強調柔性執法,最後往往邪不壓正。一位少管所的管教幹部曾說:在目前社會環境下,面對這些人,不敢管、不能管成了常態趨勢,令我們從警者陷入深度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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