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這幾類案件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規定,這幾類案件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案件或者是軍隊裡發生的刑事案件還有間諜案件等等,一般只要沒有做規定的,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程序。

法律規定,這幾類案件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法律規定,這幾類案件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從整體看,上述案件僅佔刑事案件總數的小部分,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任務由公安機關承擔,這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與職能決定的。一方面,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負有維護社會秩序、保衛社會治安的責任,牌同犯罪作鬥爭的第一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擁有嚴密的組織系統、良好的偵查設備、技術裝備的人員配備,使公安機關擔負絕大多數案件的立案偵查任務具有堅實的基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法律規定,這幾類案件不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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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安機關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要看自己是否可以進行辦理,如果不符合自己立案的標準,那麼一般是由上級的檢察院來進行立案辦理,所以,立案偵查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我們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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