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把代保管的货物卖掉了,而且拒绝还给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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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将代为保管的货物卖掉,拒绝还给货主,保管员的行为属于侵占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的财物,也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还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

但侵占因职务的原因而保管的财物,不属于侵占罪,而属于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为5000元。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是被侵占人自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侵占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令返还财物的案件。


郭广吉律师


你好!根据法律对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财物富有妥善保管、不擅自使用和到期后及时归还的义务。如题主所说的保管员故意将代保管的货物卖掉了,而且拒绝将货款返还属于违反保管合同的行为,可以在有证据证明你们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前提下,(有书面的拿书面保管合同,没书面的拿着你们应该有的一式两份的货物单),依据保管合同向其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货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以题主的损失为主。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证明你们存在保管合同,也可以依据你持有的货物单直接向保管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此外,如果该批货物的结算数额达到了侵占罪的标准,(司法解释为1万,有些地方标准为5000),题主可以自己向法院提交刑事起诉状,追究保管人构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因为侵占并没有侵害题主的人身权益,所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恰当的,可以先提出刑事诉讼,毕竟在刑事诉讼中也会对于保管人进行财产上的处罚,处罚弥补得了题主的损失,就没必要再提出民事诉讼。

希望对你有帮助


鑫之法律观


报警吧,有监控可以还原真相,或者有相应的票据或者人证,他推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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