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保導致財產損失引發的投訴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張先生到A銀行辦理某保險公司年金險退保業務,保費2.2萬元。A行工作人員告知提前退保需要繳納違約金,張先生對提前退保造成的損失表示不滿,要求全額退保,遂撥打投訴電話。

處理過程

某縣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接到投訴電話後,立即與該行取得聯繫。瞭解到:張先生於2018年1月11日通過A銀行手機銀行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年金代理保險一份,保費2.2萬元,該客戶手機銀行加辦機構為A銀行B網點。經進一步調查,為其辦理業務的網點工作人員具有A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該網點及相關人員也具備代理保險銷售資質,在辦理業務之前也按照流程對張先生進行了風險評估,辦理業務流程無差錯。

為高效解決張先生投訴問題,A銀行工作人員聯合保險公司人員分別跟張先生進行了面對面溝通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扣除張先生2000元違約金,為其辦理退保業務並簽訂處理協議,張先生對處理方案表示滿意無異議。

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超出10天猶豫期限辦理提前支取業務將會按照標準扣除相應費用。”

2.《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案例啟示

1.商業銀行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應建立和落實消費者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在營銷保險產品時,應提示消費者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確保消費者理解相關內容,幫助消費者選擇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消費者預期收益的產品,避免消費者因對保險產品認知有誤而購買不合適的產品。

2.金融消費者應加強對銀行代理產品的認知,明確區分銀行理財產品、基金及保險產品。在購買銀行代理產品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特點和性質,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自享收益,自擔風險,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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