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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父老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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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18時許,在瑞金市象湖鎮中山北路,王某(刑拘在逃)駕駛白色現代轎車遇見被告人鄧某駕駛白色豐田轎車,王某大聲呵斥鄧某,要求鄧某停車說清楚其欠自己的債務一事。鄧某不聽,駕車快速前行,后王某、鄧某分別駕駛轎車沿著中山北路一龍珠路一金都大道一樺林南路一十四米大道一中山北路一金水路一中山巷子一龍珠路的路線一路互相追趕(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上路段限速為40KM/h),追趕途中,兩人無視交通規則,隨意、超速行駛,多次發生車輛碰撞、追尾,且當時正處在下班高峰期,路面車輛、行人眾多,二人的追趕行為對周邊行駛的車輛及人員帶來危險,嚴重損害車輛行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本院認為:
被告人鄧某與王某於下班高峰期時,在城區的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追趕,無視交通規則,隨意、超速行駛,發生多起剮蹭、碰撞、追尾的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的公共安全,被告人鄧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1月3日,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鄧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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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草不是想運就能運,又一司機在瑞金被捕!
●瑞金五名80後抓了小偷反而被判刑,都幹了啥蠢事?
審核丨周文 校審丨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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