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10歲女孩僅被收容教養:法律不能再繼續縱容“小惡魔”了

刺死10歲女孩僅被收容教養:法律不能再繼續縱容“小惡魔”了

被害女童

——本文系紅網第五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0月20日,大連一10歲女孩琪琪(化名)被刺7刀遇害身亡,引發關注。24日,大連市公安局通報稱,13歲的蔡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女孩的事實。通報還稱,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10月25日 澎湃新聞網)

殺人者未滿十四周歲,未達到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只能處以收容教育,而其行為又極其惡劣,懲罰未免太輕,一度引起公眾熱議,同時,公眾對於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表示不滿。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行為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這一群體的特殊保護與關懷。可是,刑事責任年齡沿用的是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至今四十年,放到了現在,它還真的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嗎?這裡要打出一個大大的問號。

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獲得了極大滿足,這也就為人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也就是基於此,當初被認為早熟的現象,現如今已經可以等閒視之。加上互聯網的普及,人們獲取信息的渠道愈加多樣,相較以往更加方便快捷,未成年人能夠更早地接觸到這些信息,也就為他們心理上的早熟提供條件。在生理與心理的交互作用下,未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識以及控制能力也就有了更大的提升。這所有的一切,都預示著現在的十四歲,早已經不是四十年前的十四歲可以比得了的,而法律規定卻還一成不變地停留在1979年。

十四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似乎成了一道“免死金牌”,這些未成年人儼然成了“特權階級”,擁有至高無上的“豁免權”,這樣的保護在人們眼中無異於縱容。其實,不少未成年也正是在這另類的“溺愛”中,跌破最後的柵欄,掉入萬丈深淵。如此看來,十四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是過度的保護,其後果往往是適得其反,更多的孩子會因為沒有約束,越走越偏,最後難以糾正,這樣的保護其實是有違初衷的。

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僅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發展現狀的考慮,更重要的是對他們行為的監督、預防與修正。下調以後,將那些已經明顯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的“免死金牌”拿掉,再以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威懾,保證的不光是社會的和諧安定,還有他們自身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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