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利用網絡違法所得超1萬元構成犯罪,網絡支付等致用戶信息洩露或擔刑責

近年來,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網絡支付、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等所造成用戶信息洩露或擔刑責。

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悉,截至2019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相關網絡犯罪案件260件,判決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刑事案件98件、247人。

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巡視員、副局長張宏業介紹,當前網絡犯罪特點之一是牟利性日益突出,推生了協同共生的黑色產業鏈條,另外,網絡犯罪的精細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專業化、職業化的犯罪團伙。

“從提供作案工具,建設網站,大數據支撐,軟件開發到廣告推廣,支付計算等各個環節,都有專業化、職業化的犯罪團伙分工負責。這些犯罪團伙往往不直接參與下游犯罪,但上下線關係龐大複雜,社會危害性已遠遠超出了目的犯罪,本身成為網絡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張宏業談到。

此次發佈的《解釋》共十九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範圍、前提要件、入罪標準,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適用規則和罰金刑適用規則等。

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解釋》將提供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

《解釋》明確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其中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以及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於“情節嚴重”。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解釋》還明確,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均被納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解釋》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設置了比較低的入罪門檻,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的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網站,設立一個即構成犯罪。“堅持要打早打小,我們從懲治設立違法犯罪網站開始,將打擊犯罪的環節向前推進了一步。不是等到行為人進行了嚴重的犯罪才開始懲罰,而是從設立網站開始就要進行嚴厲懲治”。

同時,姜啟波指出,為實現對網絡犯罪的全鏈條懲治,《解釋》明確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動,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以是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實現對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獨立入罪。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在自由刑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職業禁止和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其中,《解釋》規定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在財產刑方面,《解釋》規定,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姜啟波表示,《解釋》規定對相關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舊業”,同時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犯罪分子得不償失,剝奪他們的再犯罪的能力。

“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姜啟波指出。

張宏業透露,下一步,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將依據《刑法》規定和本次發佈的《解釋》,打擊整治犯罪利益鏈,圍繞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主要環節、利益鏈條開展打擊整治。同時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公安機關在依法偵查網絡犯罪的同時,也要對網絡犯罪所寄生、利用的網絡應用服務依法開展安全監督檢查,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對拒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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