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二货不除,永无宁日

此二货不除,永无宁日

亲眼目睹了武汉市四十年来的变迁。

就汉口而言,除了江汉关、沿江一排三层左右的民国时期建群和苏联人助建的武汉剧院外,几乎所有的房子都是这些年逐渐兴建的。

如果说,在武汉市现有的建筑总面积中,有90%以上是近三十年完成的(1989年以前无甚变化),应不为过。

以此类推,全国一、二、三线城市的平均建筑情况,大体相当。

有数据统计:国内城市居民约为7.7亿,近40万个小区,建筑面积约400亿平方米,总资产为400万亿。80%的城市家庭平均有80%以上的资产体现在房屋中。

我关注小区现象已有五年光阴,专注社区治理整整两年。

从已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对社区初步研究的结论实在不容乐观:

历史问题,堆积如山,

现实问题,层出不穷。

曾经认为小区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物业方面,如果物业企业率先调整和改进,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现在看来不尽其然,比我还天真的大部分业主一天到晚冲着物业干,其实有失偏颇……

历史问题:先说个简单的:A小区,本人买了两套作办公用,房产证上注明为“住宅”,期限却为40年(商业才40年),另外30年找谁要去?每户都是如此。

原“业委会”(我称之为“孽委会”)成员自行出资成立一个“业主自治物业公司”,近5年未公示,以为是“自治”的业主们未见一分钱的公共收益和节余。官司打到两级法院,均判业主胜。但两年了就是不执行。

新的业委会似乎永远成立不了,就一直搁着。三年多啦。

再说个复杂的:B小区,开发商倒闭了,其债权人直接将他的房对外销售,承诺后期补证,结果债权人却被打黑进去了(据说长期出不来)。业主们住着一个“三无”小区,无证、无正式电源、无消防设施。

不仅如此,之前的公共场所(连架空层)都被开发商卖了,地下车位的一大半被法院判给了开发商的债主建筑商。见过这种懂法的法院?

还说个奇葩的:C小区,业主们住了多年,水、电、气没一项有入网手续;土地分宗不清;坐标位置严重偏移(被别的小区占了);超建、违建一大片;该建不建,不该建乱建……

仅开发商遗留问题多达十几项!

本人对《物权法》的理解是:政府批准的小区红线内,除国家掌控的无线电频谱外,一切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如未按规划设计完成的数十项移交内容,不得验收。

现实问题:偏偏所有有问题的小区,开发商全部过关。

其实是普遍现象。

此二货不除,永无宁日

业主们想查询小区的档案资料,要么不给,要么不全,要么拖;

想在家族中选个“族长”(业委会),比乌克兰选总统难多了;

想解聘个自家的管家(物业)不行,想换一个更不行;

想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物归原主,难;

想用和不想用“房屋维修资金”,还是个难。

有个不雅的段子:一农民进城找不到厕所,情急之下在岗亭旁开掏,交警当即怒吼:“干什么?”,农民放回去了:“我自己的东西,掏出来看下不行么?”

不知业主像农民,还是农民像业主,反正不由己。

也许是心存善念,也许是不知天高地厚。面对这么复杂的历史和现实问题,总想尽绵薄之力。

我坚信政府是办好事的;

我更坚信政府里有少数人是不办好事的。

毕竟这些年吃明亏和暗亏的大都是业主。

身为业主,又是社区治理的爱好者,一天到晚冥思苦想,自认为有了点发现:要解决“堆积如山”和“层出不穷”,只有取消“二货”。或许是有效之道,至少能改善。

哪“二货”呢?

一、取消“预售制”

此二货不除,永无宁日

“预售制”曾在房地产行业发展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作过重大贡献。为缓解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资金压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特色”条件下相关的各方已将“预售制”演绎得面目全非,可以说完全变形了。

如果及时取消了“预售制”,上述“历史问题”就不可能如此严重。

我曾有专文《祸起预售制》,就不赘述。

二、取消“前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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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由建设单位(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也得招投标。

他们如何“选”和“招”呢?

一句话:肥水不流外人田。

您见过万科、碧桂园等大型开发商的楼盘被其他的物业中标过么?

您见过中小型开发商的物业与他们毫无关联么?

接下来的问题就显而易见:

一、不按规定移交。如遇到情况便是“你撤退、我掩护”,配合十分默契;

二、没有竞争,就不能优胜劣汰,也就没有动力将服务做好;

三、物业费定价所有权人(业主)没有话语权;

四、有利可图时(前期利润高)赖着不走,想解聘和更换它比登天还难。

十分敬佩那些没有开发商背景的物业,他们只能将业主服务好。

五、当无利可图时,他们可以绝尘而去。未来的日子,当维修基金告罄后,随着小区的老化,一定有大牌物业逐渐逃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政府提倡开发商和自身的物业进行分离。

假若将“提倡”改为“必须”,假若与开发商关联的物业不得参与本身项目的竞争,那么,很多专横跋扈的物业基本不复存在,至少不会肆无忌惮。

很多的“前期物业”一干终身。

确有相对较好的“父子关系”,将小区搞得不错,但没一个价格适中的,更没一个价格低的。

关键是:“前期物业”的存在,所有权人(业主)的意志无法实现。

这不公道。

如果上述两项“二货”不从根本上取缔,已经不得安宁的小区,只会更加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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