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該怎樣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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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領域事業單位改革,基本上已經定局。原來垂直管理的公路段(公路局)、運管局,都要劃歸同級交通運輸局管理,機構撤銷,整合到交通運輸局下屬相關事業單位,原單位的人、財、物、編制,全部交由地方相應部門管理。按照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原公路段(局)一分為二,實行管護分開,執法管理職能與地方交通運輸部門的執法部門整合,繼續參公管理,共同承擔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職能,養護職能剝離改企,市場化運營,由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代替。運管局也是相應類似的改革方式,執法職能與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整合,其他事業人員分流到交通運輸局下屬相應事業單位,同樣是機構撤銷,人財物編全部交由地方。

對於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公路段和運管局來講,職能整合最為容易,也最為符合機構改革要求和管理、執法需要,符合群眾的利益。最困難的,則是人員轉隸。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後,各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已經成立,機構性質、規模、級別等已經確定。按照行政執法以“縣區為主、綜合設立、局隊合一”的模式,市級交通運輸執法大隊為副處級事業機構,參公管理,對應縣區級執法大隊為副科級建制,或者正科級機構,隊長由交通運輸局局長兼任。執法大隊實行“局隊合一”,以局機關的名義執法,機構性質為事業單位,參公管理,人員必須是具備執法資質的參公人員,最起碼是幹部身份,符合參公管理規定。按要求不允許工勤等輔助人員參與執法,全面清退執法隊伍中的合同工、臨時工,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保證執法工作質量。

按此要求,縣區執法大隊設置為科級事業機構,隊長由局長兼任,大隊設一名或者兩名副隊長直接負責執法工作,執法大隊編制不得少於5名。由於縣區基層行政、事業編制緊缺,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五領域執法隊伍,基本上都按照5名的編制最低基數設置,以原來的執法人員為班底組建。公路段(局)整合到執法大隊後,連人帶編劃轉,承擔執法職能的參公人員,如果條件具備,可以直接連人帶編劃轉到執法大隊,繼續承擔執法任務,保留參公身份。不符合參公身份、不具備執法資質的,包括工勤人員,全部分流到交通運輸局其他事業單位。運管局基本上也是按此執行,但其人員編制規模較大,如果全部劃轉到執法大隊,雖然可以保留參公身份,但卻容易造成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也容易給地方人員轉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除此而外,這兩個機構整合到地方,在人員轉隸方面,還存在兩大矛盾:

一是機構級別降低,領導職數超編。對於原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公路段(局)、運管局的領導幹部來講,安置就是極大的問題。這三個機構原來都是正科級設置,每個機構算一正一副兩名領導幹部,就有三正三副六個領導人員需要安置。而新成立的執法大隊,正職由局長兼任,只有最多兩名副職崗位可以安置,市上是副處級,縣區還都是副科級崗位。低職高配、超職數安置問題,都屬於違規行為,顯然需要分流至少四名領導幹部。機構改革後,黨政機構領導職數安置有限,事業單位也將整合設置,單是消化這四名領導幹部,就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安置到黨政機構,顯然不可能;參公事業單位大幅減少,職位最為緊張;安置到純事業單位,不僅事業職數也在大幅減少,而且本人會失去參公身份,也不現實。這個困難和問題,在市、縣兩級,都普遍存在。

二是機構隸屬地方管理,對非本地人員安置造成矛盾和困難。垂直管理時,市以內各縣區幹部交流,各地的公路段(局)、運管局都存在大量非本縣工作人員,尤其是管理層。省以內垂直管理,則會存在跨市交流。人員隨職能劃歸地方後,跨縣、跨市交流、調動,難度之大無法想像,除了極少數領導幹部,其他人基本上沒有了可能。對於家在外縣市的人員來講,每月的工資連路費、吃住都不夠,生活成本上升,工資收入下降,如何能夠安心工作?而且長期在異地工作,與家庭、配偶、子女、父母兩地分離,也不符合人性化管理,這一問題在各地已經造成不同程度的上訪現象。

其他還有機構臃腫需要精簡的問題,編制需要在地區內平衡的問題,參公人員分流安置到事業單位的身份保留問題,工勤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待遇降低的問題,等等,都需要在市縣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統籌考慮,加以妥善解決。


公事吧


道路運輸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其實是交通運輸系統兩支不同執法隊伍,其實也就是運政和路政。這兩隻隊伍怎麼改呢?聽小編細細道來:

運政屬於交通局下屬單位,屬於授權執法,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運政基本上在各地都是參公管理,雖然有的地方是差額財政,甚至是自收自支,但並不影響其行政執法類單位性質。

路政管理就比較混亂了,就我們這說路政有市公路局下屬公路段路政,有縣地道站下屬路政,也有省路政總隊下屬省管公路路政執法。路政執法屬於委託執法,所以各地基本上都是事業編,當然全額居多,差額和自收自支也不少,委託企業執法也不少。路政改革已將省路政總隊,市局公路段路政全部劃歸當地縣區,實行屬地化管理。

交通運輸系統執法隊伍改革,將區域內路政和運政整合組成新的交通執法大隊,當然人員身份不會發生變化,但是這個單位性質就是參公管理。

至於題主所說的公路段以後命運肯定是交由縣區交通局屬地化管理,由市局垂管將成為歷史,其中公路規劃、管理職能將劃入交通局,公路養護維護成立養護企業推向社會。有少數人會轉成公務員,不少人事業身份可能不保。





美娜談公


道路運輸管理,就是引導交通安全性的行政部門關係的一個措辭。無論是運政、還是路政、還是交通警察都是圍繞交通安全性問題運作的一個根本性模式,其理論依據也是一致的。交通警察在超載問題上也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制度進行管理和處罰。運政路政就多了個超限項目也可以有依據的管理和處罰。其實管理的性質是沒有任何區別的。只是除了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權力在於交通警察。行政與法規的利害關係都是出於安全性行使範疇。當然有時候即使是超限超載車輛只要能安全到達目的地,也就是說只要不被抓現行,還是可以我行我素的。法律法規掌握在人的手裡,有時候用作違法行為處理也沒有誰去責備錯怪,不用法規行使職權也更沒有人去追問道理。這就是利弊關鍵所在導致超限超載的泛濫!所以說為了提高交通安全性更加準確更加全面行使管理職責,路政運政就是統一運政權限範圍,不再有路政這個重複管理和機構稱謂不知如何?也取消交通警察這一稱謂即成為可能。由公安系統全員,是否可以參與交通安全性管理或社會安全性保障管理體制全面工作?做到一警多管齊下的行使職權範圍和規模體系。不是更好更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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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省份的交通廳下屬運輸管理局、公路局、海事局、航道局已經全部撤銷分別改成交通綜合執法監督局、公路運輸服務中心、水上運輸服務中心。各市、縣成立綜合執法支隊、大隊等交通綜合執法部門和各個服務中心。預計年底基本結束、最遲明年三月中央將督察改革結果。我國經歷6、70年代一段特殊時期,造成社會戾氣瀰漫,現在往往一談法律就要扯人性化,網絡上更是負能量爆棚。未來國家應該走大綜合執法的道路,一個政府應該只有一個綜合執法機構,避免互相扯皮。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江南泉藏


按中央政策,行政職能上劃交通局,執法職能合併組建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原單位轉變公益類事業單位,一般叫XX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正式人員一般按執法、中心分流。


垂釣自然2


別整那些沒用的,運管和路政的行政職能要合併,組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他們剩下的行政許可職能要劃歸交通局,有的地方把運管其餘的職能整合搞成運輸服務中心。


河東百姓生活


這丙個單位有點重複,浪費資源


用戶2448492501997


這些食慣閒飯,收住高額工資的工作人員,那一個部門敢接納他們,要有是按班以前道班公路誰護,保養,政府又不是花錢請外面公司對公路綠化維護保養,又可以自行消化這些閒散人員,一舉多得


潤輝5


撤銷。立法,將權力移交給交通警察。


誰踹都行


這些機構應該跟交通警察一起合併到交通運輸部統一,把交通警察從公安部門退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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